一、姓名权包括哪些内容
姓名权作为一种重要的人身权,是公民通过法定程序享有对自己姓名的选择、使用以及变更等方面的自主支配权利,并且可以请求他人予以尊重。
姓名权保护的直接对象即是自然人所拥有的姓名权益。
值得注意的是,人们的名字并非只限于经户籍机关正式登记过的书面名字。
关于姓名权的具体体现,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改名权。
该项权利指的是自然人有权根据自身需求自由地更改自己的姓氏或名字,只要这个变动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硬性规定及社会公共道德准则,即可得到承认与尊重,不过在此过程中仍需向户籍管理部门进行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其次,姓名使用权。
这项权益表明了自然人对自己姓名的专属利用权力;
最后,姓名决定权,亦可被称为命名权。
它赋予了自然人决定如何选择姓氏、名字以及它们之间如何搭配组合的权利。
自然人的命名权利通常在其出生之后由户主、亲友、抚养者、或邻里行使,但是这并不影响他们在具备认取名号的能力之后的姓名变更权力。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姓名权包括什么权利
关于姓名权,其具体内容主要可涵盖以下几点:
首先是姓名决定权,这项权力赋予个体拥有自由选择或者选定自己姓名的自主权。
其次是姓名使用权,这意味着每个自然人在日常生活中均有使用权,能够依法行使自己的姓名权益。
第三则为姓名变更权,这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更改自身姓氏或者名字的权利,前提是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社会公共秩序和道德规范,并且在进行任何形式的姓名变更时,都需前往户籍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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