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文规定,关于保释期的流程并没有详细明确地规定需要耗费多少时间才能完成。
此项条款仅仅阐明了在何种特定情境之下可以采纳保释措施,并且由公安机关负责实施保释。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保释申请、审查、批准等各个环节都有可能受到案件具体情况、证据搜集、法律程序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精确的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通常情况下,刑事立案侦查过程不会影响到民事执行程序的正常进行。
然而,如果公安机关正在调查的刑事案件和已经由人民法院受理或者作出了具有法律效力判决和裁定的民事案件之间存在着相同的法律事实关联性时,并且得到人民法院的批准同意撤销生效判决、裁定的话,那么此时民事执行便会被中止。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参照《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十二条中的相关条款。
根据这个条款所述,当人民法院已经正式立案审判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如果发现其中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并且能够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据支撑他们的观点,同时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交了有关材料和说明理由的函件,那么,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就必须对这些材料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查。
一旦经过仔细研究所发现的确存在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况,涉事法院应该将案件及时移交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处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各方当事人,同时退回先前收取的案件受理费。
而对于那些经过审查之后判定为确实属于经济纠纷案件的,受理法院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继续进行审判工作,并在审判结束后将结果函告给相关的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知晓。
《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已立案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认为有经济犯罪嫌疑,并说明理由附有关材料函告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的,有关人民法院应当认真审查。
经过审查,认为确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并书面通知当事人,退还案件受理费;
如认为确属经济纠纷案件的,应当依法继续审理,并将结果函告有关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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