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户口如何分户
农村户口分户的方法:
农村户口本分户的条件,需要的证件、资料及手续,当事人可以参照如下:
1、分户条件:当事人年满18周岁、经济独立、并有单独的门牌号、户口所在地的村(居)委会及户主出具同意分户的书面意见等;
2、当事人可以带上本人的户口本、身份证、分户协议书等,具体咨询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工作人员,以对方的答复为准。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的规定,分户需满足以下条件:
1、本人成年且经济独立;
2、夫妻之间、未成年子女之间与父母之间不分户;
3、不与户主居住在一处,拥有单独住房且有明确的门、户、牌住址;
4、乡、村、组同意分户的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9条
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二、农村户口如何申请宅基地建房
首先,具备宅基地申请资格的农户需要以家庭为单位,向所属村民小组正式呈递宅基地及其建房方案(规划许可申请)的书面申请。
其次,当村民小组接收到该申请后,需立即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申请理由、拟选址地点及面积、拟定修建房屋的楼层高度与建筑面积等状况进行深入讨论,同时在本小组内部进行公示,以广泛征询大众的意见。
倘若公示期间无任何异议或者异议无法成立,村民小组有权将包括农户申请以及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在内的相关文件,移交至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是村民委员会进行进一步审核。
在此过程中,村级组织会着重审查所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可靠、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整体规划、是否已经充分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益人的意见等等。
经过严格审核,若确认无误,则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并上报给乡镇政府。
如果没有设立单独的村民小组,或者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宜已经由村级组织统一处理,那么农户可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待经过村民代表大会的讨论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公示之后,再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上报给乡镇政府。
依据各部门联合审核的结果,乡镇政府将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最终审批,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在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政府有责任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和土地类型等进行实地审查。
对于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他们应该在动工之前向乡镇政府或其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而乡镇政府也必须及时组织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前往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测量并分配宅基地,确定建房具体位置。
最后,当农户完成建房工程后,乡镇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工作,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
只有通过验收的农户,才能够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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