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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继子女抚养关系如何成立
(一)、以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为标准;
(二)、除(一)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三)、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二、继子女抚养关系认定是否有年龄的限制
关于继子女抚养关系的确认,是没有年龄方面的限制的。
但凡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同时出现以下四种情况之一,即可被判定为具有抚养关系:
1.继子女从继父母处得到了物质上的支持和帮助;
2.继子女在生活方面得到了继父母的照顾及教育指导;
3.继子女在经济利益层面上向继父母提供援助;
4.继子女在生活中对继父母给予了必要的帮助。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首先),我们将关注并强调的是,以继父母是否承担了继子女所有或者大部分的生活费用以及所需的教育经费支出为主要考虑因素;(其次),除了前述之条件以外,当继父母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共同生活在同一屋檐下,并且对其进行了必要的教育指导和生活方面的悉心照顾时,即便没有直接支付抚养费用,也应当被视为已经建立了抚养关系;(最后),我们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在一起,那么就足以证明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实质性的抚养教育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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