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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警察省内跨市抓人程序
对于异地实施传唤或拘传的情况,执法人员务必持有传唤证、拘传证、以及办案协作函件等相关文件,同时必须出示其工作证件以示身份。
在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取得联系之后,该公安机关有责任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从原籍地强制传唤、拘传至本市、县境内的指定地点,或者直接前往犯罪嫌疑人的居住场所进行审讯。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
异地拘留、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相关规定,有关部门在启动针对被拘留或逮捕人员的通知书程序时,只需通知该人员所在区域的公安机关即可。然而,当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或逮捕行动时,他们必须先通知被拘留或逮捕人员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而后者也应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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