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买卖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如果是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为1年。
合同纠纷诉至法院后,法院不待当事人请求确认合同无效,便可以主动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无效的因素,如果发现合同属于无效范畴,便应主动地确认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解除买卖合同的法定期限如何
根据我国《民法典》之相关条款(第五百六十四条)的明确规定,对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若法律对解除权行使期限有具体规定或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对此状况有明确定义,那么当这一期限届满时,倘若当事人仍未能积极行使解除权,该项权利将会自动失效;
第二,若法律并无对解除权行使期限加以规定或当事人双方对此问题未作出妥善约定,则自解除权人知晓或理应了解到解除事项之日起,应该在一年之内立即启动解除程序,否则解除权将会失效。
在此基础上,如果经过相对人的适度催促之后,解除权人仍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同样也将导致解除权失效。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针对涉及到的终止或撤销已签订的买卖合同所产生的一切纠纷案件,其法定时效期限设定在三年内;然而,当涉及到销售的商品品质不符合相关标准且卖方并未对此进行明确说明时,这一类纠纷的法定时效期限则被规定为仅有一年。在合同纠纷提交至司法机关之后,即使尚未得到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或者请求中没有包含确认合同效力的内容,司法机关也有权主动启动对合同是否存在无效因素的审查程序。若经审查发现该合同确实属于无效范畴,那么司法机关应当主动地确认该合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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