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对方要结案吗
取保候审这一手段并不能预示着案件必然得到了结。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主要的初衷在于在等候案件深入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完成的过程中,让犯罪嫌疑人均可在特定条件下暂时摆脱牢狱之灾,而无需面对监禁生活。然而,在此过程中,司法机关对于案件的追踪调查、初步审查以及全面审理仍然会持续展开。如若最终经过多次深入侦查探究后发现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确实无罪,或者其所犯下的罪行情节极其轻微,根本无需承担刑事责任时,那么该案件才能真正得以完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非案件终结标志,系刑诉程序一环,旨在案件深入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期间,允嫌犯符合条件暂免监禁。司法机关将持续追踪、审查、审理。仅当深入侦查确认嫌犯无罪或罪行极轻无需担责,案件方得终结。
二、取保候审对象是不是犯罪嫌疑人
在刑事法律程序中,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主要集中于已经被判定有罪或者尚处于刑事侦查阶段但是尚未接受刑事拘禁的潜在刑事犯罪嫌疑人员,同时,亦涵盖了潜在的刑事案件被告人们。
取保候审是一项刑事强制性措施,其主要作用在于确保嫌犯或被告能够积极接受司法机关的调查与追捕,以防其逃避侦查、起诉及审判等问题的发生。
通常情况下,司法机构会要求被告人提供担保人或是缴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此实现被告人随传随到的承诺。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对方写了谅解书有用吗
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若对方能够出示一份表达谅解之情的文书,其作用将极为重要。这种谅解书在司法实践中的常见解读为一种考量减轻刑罚的关键因素。所谓取保候审,实质上乃是一种刑事方面的强制管控手段,其显著目标在于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顺畅通行,并且在一定程度上展现出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然而,谅解书则明确显示了被害者对于犯罪嫌疑人所实施行为的宽恕与谅解,这无疑可能对事例的最终处理结果产生深远影响。在量刑阶段,法院将会全面权衡事例的各类情节,其中包括犯罪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造成的危害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是否存在自首立功等表现。谅解书可以作为犯罪嫌疑人承认罪责、悔过自新并积极补偿受害人损失的一个重要证明,进而提升减轻刑罚的可能性。然而,谅解书并不意味着必定导致无罪或者绝对从轻的判决结果,它仅仅是一个重要的参考依据而已。
取保候审非案件终结标志,系刑诉程序一环,旨在案件深入调查、审查起诉及审判期间,允嫌犯符合条件暂免监禁。司法机关将持续追踪、审查、审理。仅当深入侦查确认嫌犯无罪或罪行极轻无需担责,案件方得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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