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都到期了怎么办理手续
当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的法定有效期终了之际,执行机构须于期满前15个自然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构,由决策部门对是否继续延长或结束相关规定进行评估决断。随后,根据决定机构的指令,执行机构将向其发送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变更强制措施的正式文件。若决定机构决定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立即通知被取保候审人、监视居住者以及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满前15日,执行机构应书面通知决定机构评估是否延续。决定后,执行机构将发送解除或变更通知。若决定解除,须即时通知被取保人、监视居住者及相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轻
在通常情况之下,相较于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度往往显得更为严厉。
这主要表现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在家中接受监管并时刻处于监视线索控制之中,不得擅自离寓外出。
而取保候审则相对自由灵活得多,只需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原则上便可在不脱离所在地域范围内自由活动。
但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向特定群体提出,即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而言,其申请权限却需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审判机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一年办几次
针对取保候审这一法律程序,并无明确规范其办理次数的上限设定。不过根据常规做法,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需遵守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十二个月的限制规制。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倘若在取保候审时限即将到期之际,事例的侦查、起诉或者审判工作尚未完成,需要延长取保候审期限的,应当按照规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然而,关于能否进行多次取保候审的问题,则要视乎事例的具体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也受到司法机构对于事例的判断与决策影响。总的来说,取保候审的办理次数并非固定不变,而是要根据事例的推进程度和法律规定来予以确定。
取保候审与监视居住期满前15日,执行机构应书面通知决定机构评估是否延续。决定后,执行机构将发送解除或变更通知。若决定解除,须即时通知被取保人、监视居住者及相关单位。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