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危险驾驶罪并不被视为过失犯罪的一种类型,而是具有明确犯罪意图的故意犯罪行为。该罪名所涵盖的内容广泛,如追逐竞驶、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服务或客运运输业务,以及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违反规定时速行驶等情况。在实施上述各类危险驾驶行为过程中,行为人必须具备明确的主观意识,即清楚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潜在风险,并积极追求或放任这种危险状况的发生。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危险驾驶罪非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涉及追逐竞驶、醉驾、违规校车或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行为人需有主观意识,明知风险而为之,或放任危险发生。这些行为均体现了明确的犯罪意图。
二、危险驾驶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罪吗
依据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第一百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在公共交通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如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将被判定为刑事法律责任:
一是在追逐竞赛过程中表现出情节恶劣的行为;
二是不顾自身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醉酒后驾车者;
三是在从事校车业务或者进行旅客运输活动中,严重超出额定载客人数,或者超速行驶情节严重者;
四是不顾法规安全规定,运输危化品,威胁公共安全。
在此基础上,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者对于前述第三、第四种情况应当承担直接法律责任,按照相同标准依法惩处。
此外,上述行为有可能同时造成其他恶劣后果,如果涉及其他违法犯罪,则应依据情节严重性进行更为严厉的惩罚裁决。
因此,将危险驾驶罪定义为一种对社会公众安全构成重大威胁的犯罪类型,不容忽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三、危险驾驶属于哪个罪类罪名
危险驾驶罪作为危害性极其严重、关乎到公共安全的严重罪行之一,规范范围涵盖了诸多方面,包括在道路环境下无视法律法规对机动车驾驶实施的急功近利式的激烈追逐竞争驾驶行为,以及在酒精作用下进行的驾驶行为;另外,还涉及那些针对校车运营或乘客运输服务领域,严重违反规定超载搭乘乘客或者超速行驶的行为;最后,也存在那些在运输危险化学物品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规范,给公共安全带来重大威胁的行为。该重罪的确立,其根本目的在于保护广大公众的交通出行安全,以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一旦被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犯罪者将会面临严厉的刑事制裁,包括拘役和罚金。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会全面考虑行为人的主观过错程度、行为方式的恶劣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多方面因素。
危险驾驶罪非过失犯罪,而是故意犯罪,涉及追逐竞驶、醉驾、违规校车或客运超载、超速等行为。行为人需有主观意识,明知风险而为之,或放任危险发生。这些行为均体现了明确的犯罪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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