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务清算比例怎么算出来的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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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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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破产债务清算比例是个很复杂的计算,它会受到破产企业可分配财产、债务性质和优先级等因素的影响。当破产清算程序启动后,首先要清查和评估企业的资产,确定可分配的总额。接下来,按照法定顺序来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债权、社保费用、税款以及普通债权。普通债权的清算比例,是可以分配的破产财产除以普通债权的总额。
破产债务清算比例怎么算出来的

一、破产债务清算比例怎么算出来的

关于破产债务的清算比例问题,这无疑属于颇具挑战性的计算过程之一,具体数值往往会受到破产企业的可供分配财产总额及各类债务性质及优先级别等因素的影响。在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之后,首先需要对破产企业的所有资产进行地毯式清查与精确评估,以明确可供分配的财产总额。接下来,依据法律规定的债务清偿顺序,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债权、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乃至普通破产债权等人所关注的利益方将会按序得到妥善解决。针对普通破产债权而言,其清算比例的计算公式为: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普通破产债权总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关于破产债务清算比例,其为复杂计算,受破产企业可分配财产、债务性质及优先级影响。启动清算后,先清查评估企业资产,确定可分配总额。然后,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债权、社保费用、税款及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算比例公式为:可分配破产财产÷普通债权总额。

二、破产债务清偿的顺序有哪些

关于破产抵押担保债权的清偿流程,其具体安排如下:

首先,清偿步骤将对破产财产中优先级较高的部分予以考虑,即用于支付破产所需的相关费用以及共同利益产生的债务;

其次,在上述工作完成后,接下来将着重于偿还拖欠农民工人资、医疗照顾款项、残疾津贴与抚恤费用、基础养老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相应的补偿金;

再者,对于剩余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也将在此阶段得到妥善处理;

最后,在所有其他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均已得到解决后,剩余的资金将用于清偿普通破产债权,若仍有未足额清偿的部分,则将根据比例进行合理分配。

《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破产债务清偿顺序的规定是多少

关于破产债务的清偿顺序,须依据如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必须优先偿付破产费用以及共同受益债务。

紧接着是员工债权,此种类型的债权涵盖了员工应得的酬劳薪资、医疗保障、伤害补偿、福利补贴等各方面权益。

随后是社会保险费用及所拖欠的税款。

再者便是普通破产债权。

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同一顺序内所有债权人的清偿请求,则应当依照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对于设有担保的债权,其首先受偿的范围为担保物的价值。

倘若有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这部分就将被划作普通债权,参与后期的利益分配过程。

最后,值得明确指出的是,具体的清偿次序与比例或许将会根据破产企业的实际状况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变动而产生相应的调整。

关于破产债务清算比例,其为复杂计算,受破产企业可分配财产、债务性质及优先级影响。启动清算后,先清查评估企业资产,确定可分配总额。然后,按法定顺序清偿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员工债权、社保费用、税款及普通债权。普通债权清算比例公式为:可分配破产财产÷普通债权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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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赔偿比率可不是固定公式算的,得考虑好多因素呢!得先把破产企业的资产清理、估值完了,再除以债务总额,才能算出比率。 不过,债务偿还顺序是有规定的哦!要先还破产费用、员工薪酬和社会保险,然后是国税,最后才是普通债权。要是财产不够全还了,就按比例分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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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 按比例
10w+浏览2024-11-17
破产清算赔偿什么比例
破产清偿时,赔偿比例依据企业资产和负债情况来确定。清偿顺序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然后是员工薪资、医疗、补助等,接着是员工社保费用和法定补偿金,再是社保欠费和税款,最后是普通债权人。分配严格按照法定顺序进行,同序债权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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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识如何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识如何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br/>一、破产重整债权清偿比例识如何的<br/>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而清偿的比例按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例如,经确认你的破产债权是100万元,破产清偿率是5%,那你是后可以得到5万元的清偿金额,剩余的95万元将得不到清偿。<br/>二、破产债权的清偿顺序<br/>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br/>(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br/>(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br/>(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br/>破产费用<br/>(一)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br/>(二)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br/>(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br/>共益债务:<br/>(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br/>(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br/>(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br/>(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br/>(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br/>(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br/>进一步加大保护普通职工的利益,控制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支付;《民事诉讼法》和《企业破产法》两者相比,《企业破产法》由于颁布时间晚,更适应中国经济情况的发展,其表述更为更为完善,更为具体。<br/>三、破产债权的范围<br/>(一)普通破产债权<br/>1、破产宣告前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是与有财产的债权相对而言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有权对担保物加以变卖,从其价款中优先受偿,因而不属于破产债权。而与之相对应的无财产担保或者法定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没有上述优越条件,所以应当列入破产债权。<br/>2、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人放弃优先受偿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的权利人,享有优先受偿权,但在某些情况下债权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放弃自己的优先受偿权,这种放弃了优先受偿权的担保债权应当纳入破产债权的范围,在清偿顺序上,与无担保的破产债权一样,按照破产程序得到等比例受偿。<br/>3、破产宣告前发生的虽有财产担保但是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价值部分的债权。债权人依照法律程序对担保物行使优先受偿权后,财产担保以及法定优先权担保不足部分,或经变卖担保财产后不足以清偿的部分,可直接取得破产债权的地位。<br/>4、债务人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依法可以向债务人追偿的债权。设定了保证的债权,如果债务企业因破产而不能清偿,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清偿,因此这种有担保的债权不属于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保证人代破产企业清偿债务后所享有的代位求偿权,则应列入破产债权。<br/>5、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由此产生的债权如果不能作为破产债权,付款人或承兑人便会受到损失。为避免此种情况发生,付款人或承兑人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的审查,这必然造成票据支付的延误,从而影响其流通性,这样将给经济造成很大的损失和不良影响。因此将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债权作为破产债权,是为了维护票据作为无因证券的地位,保障付款人或承兑人的合法权益。<br/>此外,清算组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约定产生的对债务人可以用货币计算的债权、债务人的受托人在债务人破产后,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人发行债券形成的债权、债务人的保证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预先行使追偿权而申报的债权等,均属于普通破产债权。<br/>(二)或然债权<br/>破产债权可以是或然债权,最典型的或然债权是担保债权,《若干规定》规定,债务人为保证人的,在破产宣告前已经被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承担的保证责任属破产债权。我国法律仅承认已经得到债权额确认的或然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也就是将或然债权变为现实债权后,才属于破产财产。此外,涉及长期租约的,承租人破产导致长期租约提前终止,出租人可能在短期内难以找到新承租人,出租人租金的损失也属于或然债权,但需要根据租赁物、租赁市场的状况估算损失额。<br/>或然债权也包括附条件的债权,所附条件分为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两种。附解除条件的债权,当条件未成就时,其效力与普通债权相同,理应予以清偿。附延缓条件的债权,虽然在破产宣告时尚未生效,但其设立是在破产宣告之前,而且在破产宣告之后条件仍有可能成就,所以也应当属于破产债权。<br/>(三)其他破产债权<br/>债务人所欠的劳动者补偿金、职工工资和劳动报酬、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职工集资款均为破产债权,而且均应优先受偿。这体现了保护劳动者的一般原则。应当注意的是,职工集资款虽然适用有关破产债权的规定,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则不予保护。另外,职工向企业的投资,属股权性质的权利,不属于破产债权。<br/>此外,债务人退出联营应当对该联营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联营企业的债权人对该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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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赔付比例的计算相当复杂,它会受到资产、负债以及相关法规的影响。清算的第一步是清点资产,并将其转换为现金。随后,这些现金将按照一定顺序进行偿付,包括破产费用、员工款项、社保、税款以及普通债权。赔付比例是指普通债权在优先债权得到偿付后,剩余的可偿付资产与普通债权总额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可偿付资产÷普通债权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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