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明文规定,凡行为人以非法手段挪用资金,并且数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者,均被视为“数额巨大”;
同时,行为人将挪用之资金用于归个人使用或进行盈利性商业活动,其金额在一千万元人民币以上者,也同样被看作是属于“数额巨大”的范畴。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挪用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非法挪用资金的行为,一旦涉及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即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这一规定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二、挪用资金罪是不是自诉案件
此罪主要针对的对象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特定组织中的从业人员,他们在担任职务的过程中,可能会被诱惑或者受到压力而利用职权上的便利,从而将本应归属于自己所在单位的资金,擅自用于私人目的或是借给了他人。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法定标准者,即为犯罪构成条件之一。
具体来讲,此类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
其一,擅自将本单位资金转移至个人手中,并且使用时间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以上还没有返还的,或者虽然并未超出三个月的期限限制,但是为了谋求经济利益而将其用于营利性活动,甚至包括从事违法活动等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挪用资金罪属于贪污罪吗
挪用资金犯罪并不被视为贪污罪的范畴。
根据法律规定,挪用资金罪主要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特定员工,他们在职务上享有便利条件,私自挪用本单位的流动资金用于个人目的或者将其出借予他人。
而贪污罪,是指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财产犯罪,其主体通常为国家公职人员,这种人运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通过侵占、盗窃、诈骗等方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这两类犯罪在主体、客体、主观意图以及客观表现上都有着显著的差异。
具体来说,挪用资金罪的实施者并非国家公职人员,他们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对资金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然而,贪污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他们侵犯的是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总的来说,挪用资金罪与贪污罪是两个完全不同的罪名,它们之间存在着本质的区别。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明确规定,对于行为人非法挪用资金的行为,一旦涉及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即被认定为“数额巨大”。这一规定为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对于维护国家财政安全、保障公共资金的安全使用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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