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追偿权纠纷的追偿范围
一般情况下,保证人提供保证,是根据主债务人的委托而进行的,双方之间通常签有协议,因此相互间的法律关系为委托关系,保证人可以根据双方间的协议以及关于委托的法律规定向主债务人进行追偿。
包括在管理或者服务活动中直接支出的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
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二、追偿权纠纷是借贷纠纷吗
关于追偿权纠纷,它并不仅仅局限于借贷纠纷,其涵盖的范围更加广泛且复杂。一般来说,追偿权纠纷是指当债务人未能完全履行债务之时,债权人便有权针对债务人的相对方当事人(例如保证人、连带责任人等等)进行追索权利。而此类权利的行使往往取决于保证合同、连带责任等各类法律关系的存在,而非简单地源于借贷关系。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及第五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债权人可依法代位行使债务人对于相对方当事人的相关权利,从而确保自身债权利益不受损害。这就意味着,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债权人有权利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以自身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方当事人的权利,进而达到维护债权权益的目的。然而,上述法律条款并未明确指出追偿权纠纷是否应被视为借贷纠纷范畴之内。实际上,追偿权纠纷可能牵涉到诸多不同类型的法律关系,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借贷、保证、连带责任等多个方面。因此,究竟是否应当将追偿权纠纷纳入借贷纠纷的范畴,还需结合具体情形的实际情况以及所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综合判断与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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