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后贷款谁来还款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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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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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企业破产时,需要先偿还破产管理费用和共同受益债务。然后,按照法定顺序偿还债务:先支付员工工资、医疗补贴等,再偿还社保费用和核实税款财产,最后偿还一般债权人。在自然人破产公平的情况下,债权人会分配用于偿债的资金,在特定情况下,可能会豁免部分债务。
申请破产后贷款谁来还款

一、申请破产后贷款谁来还款

当企业面临资不抵债申请破产保护之际,其信用卡贷款偿还状况可能显得颇为错综复杂。从理论上讲,若此类型企业决定启动破产程序,首先需要优先顺位地清理和偿付破产管理所需的各项费用与共同收益债务。此后,依据现行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将会按照以下列明的顺序依次进行债务偿付:

第一,破产企业拖欠员工的薪水及其医疗、残疾补贴、抚恤款项,此外还包括那些应当划入雇员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应支付给雇员的补偿金等;

第二,破产人未交齐的除了上文提及的所有社会保险费用及其应纳的税款;

最后,剩余财产则将用以清偿一般破产债权人的权益请求。至于涉及自然人破产的情况更为特殊,在正式启动破产清算程序之后,债权人可能会采取措施对其拥有的各类个人财产进行详细核实并实现公平合理的分配以用于偿付全部债务。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之下,法律或许会考虑给予特定债权人部分债务豁免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时,需先清偿破产管理费用和共同收益债务。接着,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先支付员工工资、医疗补贴等,再清偿社保费用和核实税款财产,并最后偿还一般债权人。自然人破产公平时,债权人分配用于偿债,特定情况下可能豁免部分债务。

二、申请破产后债务法人不承认如何办

若公司在申请破产之后,法定代表人表示不愿承担债务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条款,我们建议您可以考虑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清算申请,以便依法处理债务问题。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能够达成一份有效的和解协议,那么从和解协议执行完毕之日起,该债务人将无需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

关于破产财产的偿还顺序,请参考以下内容:

首先,需先用于支付以下款项:

破产相关的各种费用,包括律师费等。

其次,共益债务,即在清除其他所有费用后剩余的救助性余额。

然后,当以上两项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偿还顺序如下安排:

(1)破产责任人应负担的工资及医疗费用

(2)负债进入个人帐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法律、行政法令规定应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额;

(4)除上述指明项目外的社会保障基金和税费

(5)最后处置的便是一般的破产债权。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申请破产后法人还限高吗

当企业申请破产后,关于其法定代表人是否仍应受到限制性措施的问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细致分析。从普遍意义上说,若破产程序得以按照预定步骤稳步开展,同时法定代表人并无恶意逃避债务等不当行为发生,那么在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及法院严格审查的前提下,有望被解除限制性措施。然而,如果在破产程序推进过程中,法定代表人被揭示出诸如非法抽逃公司资产、藏匿财产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而对破产程序造成不利影响或者损害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此类限制性措施恐怕就不会被解除。综上所述,对于法定代表人在申请破产之后是否依然需要承受限制性措施的问题,显然不能作一刀切的简单处理,而需结合破产程序的具体进展状况、法定代表人的行为举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法院的确切裁定加以权衡评估。

企业破产时,需先清偿破产管理费用和共同收益债务。接着,按照法定顺序清偿债务:先支付员工工资、医疗补贴等,再清偿社保费用和核实税款财产,并最后偿还一般债权人。自然人破产公平时,债权人分配用于偿债,特定情况下可能豁免部分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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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公司破产了,很多费用不明,那对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呢?到底该由谁进行承担比较好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br/>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br/>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br/>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br/>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br/>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br/>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br/>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br/>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br/>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br/>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br/>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br/>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br/>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br/>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br/>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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