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严厉性角度来看,终身监禁相较于无期徒刑更为突出。
然而,在无期徒刑的执行过程中,若罪犯能够展示出其深刻的悔罪或立下显著的功绩,法院有权对其予以酌情减轻处罚。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终身监禁则意味着罪犯将彻底失去获得减刑以及假释的可能性,他们必须在狱中度过余生的漫长岁月。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不同刑罚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能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的良好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处理。但是,对于那些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来说,以上所述的减刑规定并不适用于他们。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从严厉性角度看,终身监禁比无期徒刑更为严格,因为罪犯无法获得减刑或假释。无期徒刑下,罪犯若悔罪或立功,法院可减轻处罚。但终身监禁的罪犯则无此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除终身监禁外,其他刑罚的罪犯可通过良好表现获得减刑。而终身监禁者,则无此待遇。
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区别是什么
对于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之间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刑期年限有所不同。
无期徒刑意指在执行过程中对被告人永久性的剥夺自由;
而有期徒刑的刑期通常锁定在15年以下,但若被告人为犯多重罪行,则所受刑罚最高不得高于25年。
其次,在判决宣判前所被强制关押的日期是否可作为折抵刑期处理存在差异。
具体来说,有期徒刑的情况下,判决宣判前所受的强制关押期间可以作为折抵刑期。
然而无期徒刑的执行期则是从判决宣判之日开始算起,在此之前所受到的强制关押时间并不具备折抵效应。
此外,在减刑限制这一点上也有明显差别。
根据《刑法》规定,在有期徒刑的处罚中,罪犯在减刑之后所执行的监狱禁闭期不能小于原始刑期的一半;
而无期徒刑的罪犯无论进行多少次减刑,其执行的监狱禁闭期都必须不少于十三年。
《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无期徒刑和终身监禁哪个严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无期徒刑作为一项重要的刑罚手段,其主要功能在于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终身监禁并不是一个独立的刑罚类别,这是针对那些其罪行极其恶劣且性质严重的贪污、受贿犯人而言的。人民法院将依据相关的犯罪情节及其他相关因素,诸如犯罪情节的轻重等予以慎重考虑,从而决定是否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的结果依法改为无期徒刑,同时,这些罪犯将被终身监禁,并且不得享有任何形式的减刑或假释权利。从刑罚的严厉程度上进行比较,终身监禁显然要比无期徒刑更加严苛。因为在无期徒刑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罪犯能够展现出立功表现或者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他们仍然有可能获得相应的减刑或者假释机会;但是对于终身监禁的罪犯来说,他们在被判以无期徒刑之后,将无法获得任何形式的减刑或者假释机会,必须终身服刑。
从严厉性角度看,终身监禁比无期徒刑更为严格,因为罪犯无法获得减刑或假释。无期徒刑下,罪犯若悔罪或立功,法院可减轻处罚。但终身监禁的罪犯则无此机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除终身监禁外,其他刑罚的罪犯可通过良好表现获得减刑。而终身监禁者,则无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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