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旦涉及到退赃问题,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允许当事人就此事宜进行独立的民事诉讼的。这里提到的刑事案件中的退赃,主要是对于犯罪所获得的财物进行处理和安排,其核心目的在于尽力弥补犯罪行为对原有财产秩序造成的破坏。而民事诉讼,则是旨在结合具体情况,为受害人提供更多赔偿选择,尽可能地减少他们由于犯罪行为所承受的额外损失,比如精神上的伤害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
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旦涉及到退赃问题,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允许当事人就此事宜进行独立的民事诉讼的。退赃处理犯罪所得,旨在修复财产秩序。民事诉讼结合情况,为受害人提供赔偿选择,减少额外损失,如精神伤害。
二、刑事案件判5年的减刑是什么
对于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来说,倘若他在服刑期间严格遵循并坚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与改造等活动,展现出切实的悔过之意和积极的改正态度,或者获得了立功等方面的突出表现,那么他将有机会获得减刑。
然而,无论何种情况,实际执行的刑期都不应该低于两年半。
所谓减刑,是指当罪犯因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而依法被判决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时,其负责执行刑罚的相关机构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应的材料,以申请人民法院对此进行审核并对原来判处的刑罚给予适当的减轻处理,此即为减刑的具体实施过程。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三、刑事案件判得太重怎么办
如您对某一刑事案件的判决结果持异议并认定判罚过于严重,可以考虑以下几种可能的途径进行解决:首先,在法律规定的上诉期限内,向上一级司法机关提交上诉状,详细陈述原审判决过重的理由,请求相关机构依法对该案进行重新审理,以求公正合理的改判结果;其次,如果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您还可以根据我国现行的审判监督程序,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或者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在此过程中,您需要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原审判决存在错误或者不适当的情况。
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一旦涉及到退赃问题,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允许当事人就此事宜进行独立的民事诉讼的。退赃处理犯罪所得,旨在修复财产秩序。民事诉讼结合情况,为受害人提供赔偿选择,减少额外损失,如精神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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