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和逮捕哪个优先
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对于是否应当首先采用取保候审或逮捕措施,并无明确的规定与限制。这需要根据每个案件的具体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个体状况进行深入评估与综合考量。通常地说,如果被告人所犯罪行轻微,他给社会带来的危害相对较小,取保候审不会使这类风险进一步扩大,或者他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独适用附加刑罚,此时我们倾向于优先考虑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相反地,当被告人所犯案情严重复杂,或者存在着可能逃离现场、销毁关键证据、阻挠他人提供证言、再次实施犯罪行为等潜在威胁时,单纯通过取保候审措施无法有效预防此类危害的发生,这时我们将会更偏向于采取逮捕的手段。总而言之,究竟是选择取保候审还是逮捕,这取决于案件的性质、证据的充足程度、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等诸多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与逮捕的选择无固定规则,需综合案情、证据、被告人状况评估。罪行轻微、危害小或可能轻判者,倾向取保候审;案情复杂、潜逃、毁证等风险高时,则偏向逮捕。选择依据为案件性质、证据强弱及被告人具体情况。
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哪个轻
在通常情况之下,相较于取保候审措施,监视居住的适用程度往往显得更为严厉。
这主要表现为,被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当事人必须在家中接受监管并时刻处于监视线索控制之中,不得擅自离寓外出。
而取保候审则相对自由灵活得多,只需承诺遵守相关规定,原则上便可在不脱离所在地域范围内自由活动。
但是取保候审的申请有权向特定群体提出,即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及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和近亲家属,以及辩护律师;
然而对于监视居住措施而言,其申请权限却需归属于公安机关、检察机构或者审判机关,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是多少能退吗
关于取保候审保证金的金额问题,由居于监管权限的决定机关依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在社会中的风险程度,以及所涉事例的性质和情节,所涵盖的可能判刑轻重幅度,以及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经济能力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评估并综合确定,其具体额度并不存在任何一个统一且固定的标准。然而,需要强调的是,这笔保证金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是退回原主体的。而在此期间,只要被取保候审者没有违反相关规定,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即可凭借关于解除取保候审的相关通知或相关法律文书前往指定的银行进行保证金的领取工作。不过若发生违规行为,被处罚没收保证金的可能性也是存在的。
刑事司法实践中,取保候审与逮捕的选择无固定规则,需综合案情、证据、被告人状况评估。罪行轻微、危害小或可能轻判者,倾向取保候审;案情复杂、潜逃、毁证等风险高时,则偏向逮捕。选择依据为案件性质、证据强弱及被告人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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