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这一行为本身并不构成任何违法记录或前科劣迹,严格来说,它并没有留下所谓的“案底”。
这里所提到的“案底”通常是指某个人在过去曾经触犯法律的证据或是犯罪行为的历史记录,这种记录对个人的未来发展具有重大影响。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非刑事诉讼过程中的最终惩戒方式,更多情况下,它仅仅作为一种刑事司法程序来保障嫌疑人的权利和自由,而非对其进行实质性的惩罚。
因此,除非在取保候审的过程中被法院判定有罪,否则被取保候审人将不会留下案底。
另外,如果案件经过调查后发现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的期限已到但案件仍然尚未得到解决从而使取保候审决定得以解除,那么当事人也将不会出现任何的案底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非违法记录,不形成“案底”,指犯罪历史记录。 它仅为刑事司法程序,保障嫌疑人权益,非实质惩罚。 除非被法院定罪,否则不留案底。 若调查无罪或期满案未结解除取保,亦无案底记录。
二、取保候审的犯人可以离婚吗?
被采取强制措施进行候审的被告方人员能办理婚姻关系的解除手续;
但若他/她选择在异地办理离婚登记事宜,则须得到相关执掌机构的批准认可。
同时,被采取取保候审的罪行嫌疑人和被告人必须严格遵守如下规则:
第一条,没有经过实施机构的许可,他们是不可以擅自离开发源地所在市区或县级行政区域的;
第二条,如遇住址迁移,工作单位变更以及联系方式更换等情况时,他们需要在24个小时内通知执行机构;
第三条,在接到传唤命令后,应及时赶到违法证据提供地点接受调查询问;
第四条,违反犯罪事实陈述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证人的证言行为;
第五条,严禁对证据进行销毁、伪造或者篡改,杜绝串通口供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
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
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三、取保候审是法院批准的吗
实施取保候审的批核权力并不仅仅局限于法院。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中,取得相应权限去核准取保候审的机构各有不同。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均具备核准取保候审的权力;而在审查起诉阶段,则由人民检察院行使这一权力;至于审判阶段,自然是由人民法院负责核准。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刑事强制措施,其具体适用需综合权衡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对应的社会危害程度、涉案事件的性质及严重程度、情节情形以及可能判处的刑法等多种要素。已获准取保候审的潜在犯罪嫌犯或被告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活动,例如未经执行机关的事先批准擅自离境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城市、县区,或者在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时,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等等。
取保候审非违法记录,不形成“案底”,指犯罪历史记录。 它仅为刑事司法程序,保障嫌疑人权益,非实质惩罚。 除非被法院定罪,否则不留案底。 若调查无罪或期满案未结解除取保,亦无案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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