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贩卖毒品罪咋量刑从轻情节
贩卖毒品罪的量刑从轻情节主要涵盖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犯罪嫌疑人属于初次触犯法律,且在此前并无任何犯罪纪录;
其次,贩卖毒品的数量相对于其他严重犯罪而言较为轻微;
再次,在被警方逮捕之后,能够诚实地交代自己的罪行,具备坦白情节;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例如协助司法机关成功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等,也可以作为量刑时考虑的因素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贩卖毒品罪量刑从轻情节包括:初犯且无犯罪前科;贩卖毒品量相对较小;被捕后坦白罪行;以及有立功行为,如协助抓捕其他罪犯。 这些情形虽非全部,但均为法院量刑时可能考虑的减轻因素。
二、贩卖毒品罪的构成结构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贩卖毒品罪是指在明明知道是毒品的情况下仍然故意为之的贩卖活动。
贩卖毒品的范围则包括有偿转让毒品以及为了销售目的非法收购毒品等多种行为模式。
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一项严重侵犯了国家毒品管理制度及危害民众生命安全的犯罪,贩卖毒品罪所侵害的客体指向的就是我们社会的公共秩序与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
2.从具体操作层面来看,贩卖毒品罪的客观表现形式是行为人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
关于贩卖行为的界定,是指行为人在明知道是毒品的前提下,仍然公然违法地有偿转让毒品或故意购买、持有毒品。
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可能会获得物质回报,但这并非行为的主要目的。
贩卖的手段既可以是公开的,也可以是隐藏的;
达成交易的途径既可以是由贩卖方主动向买方推销,也可以是由买方提出购买请求;
毒品的转移方式既可以是直接送达对方,也可以通过中间人完成。
3.在实施贩卖毒品罪时,其主体通常是普通公民,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相应的刑事责任能力,都可以成为贩卖毒品罪的实施者。
对于年满14周岁却未满16周岁的青少年,虽然在法律上他们可能不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如果他们参与了贩卖毒品活动,那么同样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4.从主观态度上来讲,贩卖毒品罪往往包含着明确的故意心态,这种故意不仅仅是直接故意,更主要的是贩卖方明知道所贩卖的物品是毒品却仍进行相关活动。
过失并不足以构成这种类型的犯罪。
如果一个行为人在主观上未必知道他所贩卖的是出自毒品,但他只是被他人利用来实施贩卖活动,那他的行为就不再属于犯罪性质范畴。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贩卖毒品罪有罚金吗
司法实践中,贩卖毒品罪往往附加有罚金。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贩卖毒品系一项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除可能面临长期有期徒刑、终身监禁乃至生命权被剥夺的严厉处罚外,诸多事例中还需支付相应的罚金作为附加刑罚。罚金的金额将结合罪犯所犯事例的具体情节进行计算,譬如毒品种类、数量大小、犯罪人通过此种违法犯罪行为获取的利益状况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等。原则上讲,犯罪情节越恶劣,罚金的额度可能相应大幅上升。然而,具体的罚金数额并无固定公式或标准,而是由当地法院依照事例的具体案情进行裁量和判决。值得强调的是,无论罚金数额如何,均无法取代刑事处罚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贩卖毒品罪量刑从轻情节包括:初犯且无犯罪前科;贩卖毒品量相对较小;被捕后坦白罪行;以及有立功行为,如协助抓捕其他罪犯。 这些情形虽非全部,但均为法院量刑时可能考虑的减轻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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