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录完口供了吗
刑事拘留并不等同于已经完成全部的口述调查。这里涉及到的“刑事拘留”乃是公安部门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于其直接受理的案件,在进行侦查过程中所遭遇到法定紧急状况的时候,对于正在实施犯罪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所采取的临时性措施,包括暂时剥夺他们的人身自由。在真实的司法实践中,嫌疑人可能会在正式被刑事拘留之前就已经参与过部分口供问询的环节,当然也存在着在被拘留之后才开始进行口供记录的可能性,这主要取决于案件的复杂程度以及侦查工作的实际需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拘留的条件】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去看守所吗
刑拘之举往往将犯罪嫌疑人拘禁于看守所之内。所谓“刑拘”,即为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在直接接受并处理的事件侦查过程中,若遇法定紧急状况,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所实施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手段。而看守所则是专门负责羁押依法被逮捕以及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构。在看守所内,被刑事拘留者将受到严格的监管,但他们的合法权益亦得到了法律的充分保障。在这一阶段,侦查机关将会依法对事件展开深入的调查工作。值得我们注意的是,刑拘仅仅是一种临时性的强制措施,并不等同于最终的惩戒决定。
刑事拘留非终结口供调查,系公安、检察院对直接受理案件侦查中遇紧急状况,对犯罪实施者或重大嫌疑人采取的临时限制自由措施。实践中,口供问询或于拘留前后进行,视案情复杂度和侦查需求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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