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职务侵占罪中从犯的判决结果,涉及到诸多复杂因素的综合考虑与评估。通常情况下,若该名从犯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相对有限,罪行情节较次要轻微,并表现出良好的悔过之意与积极缴纳涉案财物的态度,纳伪认罪,按照法律规定,可以依法进行量刑裁决时酌情予以减轻甚至于免除其罚金责任的程度。
然而,当案件状况不算特别严重,给受害单位带来的经济损失尚属可控范围内,或存在其他恶劣情节,如蓄意规避调查等,则可能面临被判处附加罚金的刑事制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如何认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属于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
其一,违反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纪律职责,侵犯了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权,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从而构成刑事犯罪的各级各类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管理人员;
其二,在符合前述条件下,实施贪污、挪用公款、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等行为,情节严重或者数额较大的,同样构成同类罪名的犯罪主体;
其三,协助实施犯罪行为,提供重要帮助,并且从中获取利益的人,也是此类犯罪的犯罪主体。
以上所提到的“公司”,主要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及有限责任公司这两类企业组织形式。
具体来说,这类公司的董事、监事一旦被确认为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就不再适合作为此罪的主体。
他们确实承担着领导角色,拥有一定的职权。
另外,除了这些董事和监事之外,另有许多其他职位的公司员工,例如经理、部门主管以及普通职员和工人们,只要他们并非在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存在滥用职务、侵吞公款等情况,也都有可能成为该罪名的主体。
再者,这些公司之外的企业或其他机构的员工,如集体性质的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员工,以及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其他未被归类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全体员工,都可以看作是这种罪行的犯罪主体。《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怎么判无罪的
以下列举了部分在职务侵占罪中被判定为无罪的常见情形:首先,证据不足。倘若检控方所出示的证据尚不足以确实、充实地证实犯罪事实,且这些证据无法构建出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从而无法消除合理的疑虑,那么该行为人就有可能被判定为无罪。其次,缺乏犯罪故意。如果行为人并无非法占有单位财产的主观意图,那么他便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再者,未达立案追诉标准。若行为人实施的职务侵占行为所涉及的金额尚未达到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立案标准,那么他将不会被视为犯罪。最后,存在法律认知错误。例如,行为人有充足的理由相信自己获取财物的行为是合法的,那么他也可能被判定为无罪。总而言之,对于是否构成无罪的判断需要全面考虑事例中的各类因素,并根据法律规定以及证据状况进行精确的裁定。
职务侵占罪从犯判决,需综合考量多因素。作用轻微、悔罪积极、退赃彻底者可依法酌减罚金或免罚。但若案件影响可控但含恶劣情节,如逃避调查,则可能附加罚金。判决结果体现法律公正与宽严相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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