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拘留是从什么时候算起
在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正式送达《拘留证》之时,便开始计算刑事拘留的有效期限。当公安机关认定被拘留者需被依法逮捕之时,应于拘留行为发生之后的三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批请求。若有特殊原因,这一申请期最长可延长至第四天。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其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则可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二、刑事拘留是怎么的
1.在刑事诉讼范畴内,拘留这一术语特指执法机构在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下,短时间内对现行犯或涉嫌重大案件罪名的犯罪嫌疑人实行的人身自由约束的一种形式,也可称之为刑事拘留制度。
2.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61条款的明文规定,拘留行动所针对的对象应该是符合以下某种情况的现行犯或者犯罪嫌疑分子:⑴正处于预备阶段的犯罪行为、实际上发生的犯罪行为或是犯罪行径发生之后立即发现并予以举报的人员;⑵遭受到被害者或目击证人的指控证明其确系犯罪的人员;⑶在其自身周边环境或住所中发现了可以证明其犯罪行为的证据的人员;⑷犯罪行为发生之后试图通过自杀逃避法律责任、逃离事发地或是企图在外逃亡的人员;⑸具有销毁、篡改相关证据或串通共同犯罪嫌疑人掩盖事实真相可能性的人员;⑹不透露真实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身份无法明确的人员;⑺具备流窜作案倾向、多次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参与团伙犯罪嫌疑极其严重的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三、刑事拘留是公安局还是法院管
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如若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可依法对其优先实施拘留:即正在筹备犯罪行为、实际进行犯罪活动或是在犯罪行为之后立即被察觉到;遭到被害者或现场目击证人指控其犯罪事实;在其身边或住所内发现了确凿的犯罪证据;在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之中;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未透露真实姓名、住址及身份信息的;具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团伙作案等重大犯罪嫌疑的。此外,在检察院自行调查的事件中,对于犯罪行为发生后试图自杀、逃离现场或在逃亡中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具有销毁、伪造证据或串通口供的可能性的犯罪嫌疑人,同样拥有决定拘留的权力。
刑事拘留期自《拘留证》送达犯罪嫌疑人起算。需逮捕时,公安应在拘留后三日内提请检察院审批,特殊可延至第四日。对流窜、多次、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可延长至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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