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可以提前结束吗
取保候审制度在特定条件下方可先行解除实施。举例而言,若在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开展调查过程中发现其并不应受到刑事追责或取保候审期限已届满时,即可将其终止取保候审措施。倘若此案件的调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等环节得以顺利推进,且证据链条完整扎实,被取保候审人员的罪行明确无误,不再需要持续采用取保候审手段,那么也有可能提前结束该项措施。
然而,以上方案皆需相关司法部门依据具体案情加以权衡与决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后,是否还要判实刑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取保候审只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手段,它并不意味着该案件已经终结并且不会做出刑事处罚决定。
一旦最终查实涉嫌犯罪行为确实存在,那么必然会依法进行刑事审判并对被告人判处相应的刑罚,具体而言,刑期的长短将依罪行的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等多重因素而定。
然而,可以被批准进行取保候审的案件,通常都反映出其案情并非极其严重,因此预估刑期在三年以下者,仍有可能获得缓刑的宽大处理。《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一定要有谅解书后才可以吗
取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谅解并非取保候审所必需之条件。相反,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其启动所需具备之基本要素则包涵以下几个层面:首先是可能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判处管制、拘役、单处附加刑等处罚措施;其次,只有面对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较重的刑罚时,采取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才不会触发社会风险;再次,对于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给自足的个人,以及正处于怀孕期或哺乳期内的女性,同样可以通过采取取保候审以避免进一步引发社会隐患;最后,若事例已进入侦查阶段且羁押期限即将届满,但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考虑进行取保候审。诚然,在某些特定事例中,获得被害人或其近亲属的谅解可能有助于提升取保候审成功的几率,然而却并非决定性的决定因素。至于取保候审申请能否获得批准,最终仍取决于办案机关依据事例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全面评估与判断。
取保候审制度在特定条件下可解除:如调查证实无需追责或期限到期,即终止。若案件调查、起诉、审判顺利,证据确凿,罪行明确,亦可能提前解除。但所有决定均需司法部门根据案情综合考量后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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