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夫妇之间的离婚诉讼中,共同财富的安排原则上应遵从公平均分的原则。
然而,若女方并无职业,那么在法院进行财产分配时,将会全面权衡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其中包括双方的经济实力、对家庭的付出程度以及对子女的抚育责任等等。倘若女方由于承担家庭照料等职责而无法投入工作,那么在财产分配方面,法院有可能会给予其适当的优待和关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夫妻共同财产都有什么特征呢
关于夫妻共有财产,它是一种特殊性质的财产形式,其定义在于在夫妻人身关系仍然合法存在的前提下,双方对某特定事项指定并共同拥有的财产。
而在学术上所称的“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上是指自夫妻二人喜结良缘起至其中一方离世或解除婚姻关系(包括诉讼离婚)止的这么一段时间段内,在此期间双方共获财产如无事先约定,应全部划入夫妻共有财产的范畴之内。
具体而言,夫妻共有财产的涵盖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由夫妻双方的劳动薪酬、奖金以及各种类型的劳务收入等构成的工资和奖金部分;
其次是由生产制造,销售经营与投资等活动中所产生的利润和收益组成的生产、经营、投资收益部分;
此外就是将智力成果等权益变现产生的经济效益,如知识产权收益部分;
紧接着就是利用继承或是接受赠予方式取得的财产,考虑到某些政策性的例外,此处仅限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38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
至于最后一个类别,即其他应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则涉及范围较为广泛,凡是不符合上述各类规定的经济来源,都应认定为这个大类之中。
值得注意的是,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内,无论是一方取得的劳务报酬还是投资收益,只要尚未经过明确的个人所属划分,也都应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三、夫妻共同财产一套房能以强制执行吗
在某些特定情境之下,夫妻共有财产之屋宇有可能受到法庭的强制执行制约。一般而言,若该项债务乃是配偶一方所背负,并且此债务经审理确定归类于个人债务项目之中,那么在执行涉及到夫妻共有的房产之时,必须确保未承担债务责任的另一方所拥有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然而,如果该笔债务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责任,或者尽管认定为某一方债务,但夫妇二人却未能就房产的分配问题达成共识,同时被执行人又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存在,在此种情形下,法院或许会采取强制措施,将整套房屋纳入执行范围之内,并在执行完毕之后,向未承担债务责任的一方提供相应的份额补偿。总的来说,是否能够实施强制执行,需要全面权衡债务性质、财产状况以及其他相关因素。
离婚诉讼中,共同财产原则上均分。女方无职业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经济、家庭贡献及育儿责任等,特别是女方因家庭照料未就业的情况,可能在财产分配上给予其合理倾斜与关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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