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盗窃罪对象条件有哪些
在界定盗窃罪所涉及的对象时,通常需遵循如下几个基本要素:
第一,此类财物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可以表现为有形财物,例如货币、各类生活用品等等;同时也可以体现为无形财物,比如电力资源、燃气等具备财产属性的物质形态。
其次,被盗窃的财物应当归属于其他人的合法占有,而非行为人自己所有或者依法享有所有权的财物。此外,被盗窃的财物还应当处在他人的实际掌控和支配范围之内。换言之,若财物已从其合法主人处脱离了控制,那么这类财物往往无法构成盗窃罪的犯罪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对象条件
1.本罪行所侵犯的核心权益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涉及的犯罪对象,则主要是针对国家、集体以及个人的各类物质财产,一般情况下以移动性物品为主导,然而对于无法与不动产相脱离的附属设施,例如,耕作地的农作物、山林中的树木及其建筑顶层的门窗等,也同样可以视为本罪行的犯罪对象。
此等类别的财物必须符合人们可以通过感观认知且实际管控占有。
而这种人对物的管控和占有不仅是纯粹的现实物理控制,有时候更涉及到社会观念方面的表达,要依照社会普遍观念来判断某物是否已经处于被控制和占有状态。
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尽管物理或现实控制尚未达到完全程度,但是由于从社会观念角度来看,其仍然可以被判定处于被占有状态。
同时此类财物还需要具备一定的真实经济价值,这些价值应是客观存在并能通过货币进行计量的,像有价证券这样的特殊资产就是很好的例子。
然而那些具有主观价值(比如具有纪念意义的信件)以及近乎没有价值的物品,就并不符合我国盗窃罪规定中对于犯罪对象的要求。《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盗窃罪对象能是技术吗
在刑事法律领域中,盗窃罪的犯罪对象通常被定义为公有或者私有的财物。这里所提到的“财物”,是指具有经济价值的,能够被人类所实际占有的,包括有形以及无形的物品。而关于科技类产品,在特定的环境下也可能成为盗窃罪的犯罪标的物,但是这取决于科技产品是否同时符合一系列特定条件。举例来说,如果这种科技产品本身就具有财产性的价值,也就是说它能够为其所有者带来可观的经济效益,而且是可以通过某种方式被实际占有和操纵的,那么这种技术便很有可能会被司法部门认定为“财物”,进而成为盗窃罪案中的犯罪对象。然而,如果这种技术仅仅是一些高度抽象的知识或者信息,而且这些信息很难用金钱来衡量,难以实现实际的占有和控制,那么在大多数情况下,这种技术则不会被视为财物,也就不能够被纳入到盗窃罪的犯罪对象范畴之中。总的来看,如何判定某个特定技术能否成为盗窃罪案中的犯罪标的物,需要我们综合考虑该技术所具备的财物特性及其典型特点等多个因素。
界定盗窃罪对象时,需考虑: 一、财物需有经济价值,包括有形如货币、生活用品,及无形如电力、燃气等具备财产属性的物质。 二、被盗窃财物应属他人合法占有,非行为人所有或依法享有所有权。 三、财物应在他人实际掌控和支配范围内。若财物已脱离合法主人控制,则不构成盗窃罪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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