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获得取保候审期间内实施犯罪行为的话,具体情况将根据其严重程度而定。对于情节较轻微者,警方有权利选择没收其提供的保证金、要求他们作出书面承诺悔过错误、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寻找另一位身份符合条件的保证人。若此类行为更加恶劣的话,警方甚至能够依法取消对嫌疑人的取保候审措施,并采取逮捕手段加以羁押。之所以如此,主要在于取保候审并非意味着被告人能够肆意犯罪而不受法律制裁,依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司法条例及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是什么
关于提请保释等候审判的资格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详细地做了以下定义和解释:
首先,可能被判处管制或拘留后再附带适用惩罚性刑罚的这一类案件;
其次是有可能涉及有期徒刑及其以上的法律责任,并在实施保释等待审判过程中不会对整个社区治安产生实际威胁的案件;
再次就是针对那些身体方面存在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的群体,以及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期间的妇女实施的保释等待审判,只要保证此类人群在保释期间不会对社会构成实质性的危害即可;
最后则是针对已经被羁押超过相关法定时限,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解决的情况下,必须采取相应的保释等候审判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期间被收监还可以取保吗
在取保候审期间被收监,往往暗示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经触犯了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或是所涉事例的事实背景已发生重大变革等敏感情况。在这样的背景下,重新申请取保候审通常面临较大难度,然而,却非完全没有可能。若此刻能够出现一些全新的且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资料或突发情况,能够明确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关于取保候审的必要要求,如其健康状况严重影响到其在看守所内的生活质量,亦或是能够提供更为稳妥可靠的担保措施等等,那么便可向负责处理此案的司法机构再次提交取保候审的申请。然而,最终能否再度获得取保候审的批准,则需要由司法机构根据事例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而深入的评估和权衡,其中涉及到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威胁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特质等多方面的因素。
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处理视情节而定。轻者,警方可没收保证金、责令悔过、重交保证金或换保;重者,则取消取保,实施逮捕。此举强调取保非犯罪免责,被告人须严守法律,接受司法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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