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离婚协议书本身并不涉及到诉讼时效性层面的争议。
然而,若有一方未能按照离婚协议书所载内容履行相关义务,例如未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用或者违反了关于财产分配方面的规定等等,那么在此情况下,另一方有权要求对方履行这些约定的时间期限则延长至整整三年,自其察觉之日起开始进行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二、离婚协议书准备几份
在办理离婚手续之际,离婚协议书拟定之时须预留出三份原件。其中男女双方每人各自持有一份,而民政部门亦需留存一份作为备案记录。
若夫妻二人共同选择自愿离婚,则必须签署书面形式的离婚协议,且需由本人亲临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在此前提下,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表达两位当事人自愿离婚之意愿,及针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责任,共同财产的分配方式以及债务清偿事宜达成共识之意见。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截止日期起的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意解除婚姻关系的,均可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述期限过后的三十日之内,双方必须亲自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再次提出离婚证书发放申请;倘若双方未能按期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销先前的离婚登记申请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涉及离婚事务的相关协议,其财产分配方案需满足特定的条件方可具备法律效应。
首先,此类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真实意愿进行签署,不能有任何形式的欺骗或威胁行为。
其次,协议所确定的所有事宜都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
当双方自愿达成财产分配协议,且已在民政部门完成离婚登记手续之后,这份协议通常会对他们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故意隐瞒或者转移了夫妻共有的财产,那么另一方有权在发现这一事实的次日起算的三年之内向法院提出重新分配财产的申请。
此外,如果协议签署后尚未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其中一方又对此反悔的话,那么这份协议将不会生效,也无法被视为财产分配的依据。
总而言之,只要是合法有效的离婚协议财产分配条款,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格保护。
离婚协议书本身不涉及诉讼时效争议。若一方未履行协议义务,如抚养费支付或财产分配违约,另一方有权请求履行,此时诉讼时效自知晓违约之日起延长至三年,保障权益不受时效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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