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后是否自动解除了
在取保候审的期限结束之后,其状态并不会自动解除。当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之际,负责办理此案件的司法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及时地解除对当事人的取保候审措施。若司法机构未能及时做出相应决定,那么被取保候审的人员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辩护律师都有权利向相关部门提出解除取保候审的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期间能不能外出
在取保候审程序中,被取保候审者仍享有自由活动的权利,但需得到公安部门的许可才能进行外出活动。
同时,对那些已经经过法院审判定罪并处于取保候审期间的被捕嫌犯和被告人来说,未经执机关的手续批准,他们不能擅自离开原居住地所在的市区或县城,否则将面临已支付的保证金被没收部分或者全部的惩罚。
对于这类应予逮捕的罪犯,倘若发现其患有重病,或是怀孕期内、哺乳婴幼儿的妇女,抑或是罪行相对轻微之人,都可考虑实行取保候审的措施。
这是一项刑事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制度,旨在保障公民权益的同时,也保证刑事诉讼程序的严谨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代表有罪
获得取保候审这一措施并不能直接推断出涉案人员已经涉嫌犯罪。取保候审乃是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设立的一项强制性手段,其主要宗旨在于确保刑事诉讼流程得以有序进行,而并非旨在对某一犯罪行为作出明确的定性评判。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进程中,有关部门批准某人获准取保候审未必意味着此人确已犯下重罪,反而有可能是因其所触犯之罪行尚属轻微,或涉嫌之罪行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适用独立适用的附加刑,抑或是面临处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等形式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时,经考虑后决定适用取保候审制度以防止其继续危害社会。然而,依据事件的实际情形与相关法律条文的规定,经过人民法院的公正审理和裁决之后方能最终判断涉案人员是否真正构成犯罪。因此,我们应客观看待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将其视为刑事诉讼进程中的一个短期策略性措施,而不应以此作为判定当事人有罪与否的唯一依据。
取保候审期满不自动解除,需司法机构依法及时撤销。期满时,司法机构应依法处理,若未及时行动,被取保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律师可向相关部门申请解除取保候审措施,确保法律程序正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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