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人可以拒绝探视吗
在通常情况之下,监护人无权以任何不合理或不当的理由拒绝他人进行探望。而这个探望权利的设定,其初衷是为了保护未亲自养育孩子的父母一方与他们的子女之间维持紧密联系和沟通的权益不受侵犯。
然而,倘若探望行为可能会对子女的身心健康产生负面影响,例如探望方存在并实施了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的不良行为,那么此时监护人有权暂时中止探望活动,但是必须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实此类潜在危害确实存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监护人依法享有领取被监护人遗产之权利,然而,必须严格遵循我国相关法规所制定之程序与条件。
监护人乃对无法自由表达意志之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者以及有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之人的人身、财产及其所有其他合法权益承担监护责任之人。
通常而言,对于尚未成年或患有精神疾病且病情较为严重的人,无疑皆需设立监护人士以保障其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监护人可以放弃抚养权吗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依据一般的规定,监护人原则上难以自行选择放弃对子女的抚养权益。抚养权乃是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所负有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其中不仅包括物质上的照顾,同时还涵盖了精神层面的关爱和引导及人身安全的保障等多个方面。倘若监护人意图放卸抚养责任,这种做法极有可能触犯相关的法律法规,在严重时甚至会被视为渎职的行为。然而,在某些例外状况下,例如考虑到监护人由于遭受严重疾病或失去监护能力等不可抗力因素,确实无法继续承担监护职责,此时他们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申请变更监护人。总而言之,除非具备法定且正当的理由并且遵循法定程序,否则监护人擅自放弃抚养权的举动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通常,监护人不得无理拒绝探望,以保障非直接抚养子女方与孩子的情感联系。但如探望可能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如探望方有伤害行为,监护人可凭充分证据暂时中止探望。此举旨在平衡父母探望权与子女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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