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程序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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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如果患者或其亲属对医疗机构的诊疗结果有异议,可以向政府监管的卫生部门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卫生部门会对申请进行审核,并将相关病例资料转交医学协会处理。医学协会将组织专家团队,依据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病例进行分析评估。最终结论将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
医疗事故的伤残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什么

首先,患者本人及其亲属可向所在地政府监管下的卫生行政机关提出开始鉴定程序的申请,该卫生行政管理机构将对此进行严谨且公正的审查与核准。若审核通过,此案件将移交至专门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事宜的医学协会进行具体操作。在整个过程中,患者需依法依规出示详细的病例资料、检验结果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随后,医学协会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医疗技术标准,组建一支由资深专家组成的鉴定小组,对该医疗事件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与评估。最终经鉴定小组充分讨论,会产生结论性意见,并将此书面报告当面告知相关当事人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的责任主体包括哪些

关于医疗事故导致行政责任的主体问题,通常情况下是指向医疗机构以及其全体医务员工。所谓医疗事故,实质上是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者未能遵守相关的医疗卫生管理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其它诊疗护理规范和常规,在患者接收治疗进程中的各个环节如接诊交通运输、就诊登记、检验检查、护理治疗等所有环节过程中,负有没有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治疗技术手段不足以维持正常的治疗效果,甚至是措施不当、缺乏积极的治疗态度、延误治疗时间窗口,以及存在错误的告知信息,误诊漏诊、虚假诊断等不当行为,最终导致病人的智力和身体受到本来不应该出现的损害,或者由于错失治疗时间而让病情恶化乃至患者遭遇不幸离世,进而导致生命与财产的额外损失等恶劣影响的现象。《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三、医疗事故的赔偿范围是多少

在医疗事故中,赔偿的范围常常囊括以下各个方面:首先是医疗费用,这包括由于医疗事故导致的患者在诊疗过程中所支出的一切费用,如诊疗费、医药费等等;其次是误工费,此项费用用于赔偿由于延误工作引发的患者及其监护者遭受经济损失;再有就是住院伙食补助费,这个赔偿额度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规章制度来进行精确计算;对于住院的病患而言,患者在此期间可能需要特殊照顾,因此需要支付陪护费以便雇佣专业人员为他们提供服务;如若医疗事故最终致使患者身体残缺,那么还应该按照残疾等级给予适当的赔偿,即残疾生活补助费;除此之外,如果患者形体残疾,则需要配置补偿性器具以应对日常生活需要,而这些工具的购买费用将被列入残疾用具费之中;对那些不幸夭折的患者家属来说,还应给予丧葬费用以减轻他们的负担;最后,还有部分患者可能会带来其他生活需求,对于这些被扶养人,也应该在生活上予以适当的照料,为此也会涉及到被扶养人生活费,这项费用由患者赡养者的基本生活费用构成;另外,医院需要安排车辆接送患者就医或者处理相关事务,这就产生了交通费;对于那些需要在异地就医或者处理相关事务的患者,他们还需要承担住宿费。

至于具体的赔偿金额,则需要根据医疗事故的严重程度、责任归属以及患者实际遭受的损失等多重因素进行综合考量后才能得出。

患者及亲属可向政府监管的卫生部门申请鉴定,经严谨审核后转交医学协会处理。患者需提供详尽病例资料。医学协会组织专家团队,依据法规及技术标准分析评估。最终结论书面告知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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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的应对生活中可能会发生的法律问题,我们需要学习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站整理了一些与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相关的法律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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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1、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提交相关鉴定材料;2、审查: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3、受理: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4、初次鉴定;5、补充鉴定;6、重新鉴定;7、复核鉴定;8、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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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鉴办接受两种形式的委托:医患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的委托。医患双方及卫生行政部门在委托鉴定时需提供:正式委托书;相关材料(医患双方共同委托时提供;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申请书复印件(卫生行政部门提供;交纳鉴定费的收据。医鉴办收到委托书后进行受理,领取医疗事故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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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医疗事故鉴定的流程是: 1、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 2、卫生行政部安排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3、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按照医疗卫生管理法律以及专业知识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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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伤残鉴定程序是怎样的?
1、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的,如果医患双方在治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的,并且协商一致,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来确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构成何种等级的医疗事故、医疗事故赔偿数额的。2、卫生行政部门组织鉴定的3、法院要求鉴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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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
医疗事故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程序有哪些
程序启动时,患者或法定代理人向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部门受理后迅速组织医学会鉴定。医学会组建专家团,严格审查资料并实地调查,全面分析后给出权威鉴定结论,并据此出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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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事故的鉴定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在鉴定会召开前,首先,有医学会的工作人员,核实双方人员身份,宣读纠纷原由、抽签、收取材料等情况。之后,介绍本次鉴定会的专家组成员。最后,鉴定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br/>(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br/>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通常情况下,医患双方规定的陈述时间为20-30分钟;在对方陈述的过程中,另一方不允许发言和反驳对方的叙述。<br/>双方的陈述都是单方的叙述,不存在类似法庭辩论的情况。因此,在鉴定会上,即便是对方叙述的经过与事实出入很大,甚至对方做虚假陈述的,也不要有过激的行为。等待专家组组长许可后,再行发言。<br/>(二)专家鉴定组成人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br/>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通常情况下,在双方当事人各自叙述完毕,补充说明后,专家组的成员会根据各自专业的情况,针对性的提出各自的问题。<br/>在鉴定会上问及医疗机构的问题,多数集中在诊断、治疗、处置方式、用药的选择和适应症、禁忌症上。而问及患者及其家属的问题,多数集中在既往病史、现病史、发病前情况、核实医疗机构救治的经过等方面。<br/>通常情况下,除非医疗纠纷事实十分明显,或者患者已经完全康复、患者已经死亡等情况外。医疗鉴定的专家还是比较负责的,往往都会在现场做体检。<br/>如果现场检查不能够得出结论的,会告知患者在近期内到相关的医疗机构做仪器辅助检查,并出具报告书。这些辅助检查也是“现场检查”的一部分。会归入到鉴定报告书中,作为鉴定依据。<br/>(三)双方当事人退场。在双方当事人完成上述程序后,会告知双方当事人退场,医学会会在约定的时间内,出具鉴定报告,并告知领取的时间。<br/>家属在退场时,不要再向鉴定专家喋喋不休的叙述情况;在退场的同时不要与医疗机构发生口角和冲突,既然大家想通过法制的途径解决问题的,就不要通过非理性的方式激化矛盾了。<br/>(四)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在这个过程中,是各个鉴定专家“闭门磋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都不宜介入。 医.学教育网整理<br/>(五)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专家鉴定组成员在鉴定结论上签名。专家鉴定组成员对鉴定结论的不同意见,应当予以注明。医学会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会的工作人员,会记录鉴定会过程和专家的意见。<br/>因此,在医疗事故鉴定书上,大家能够看到的是,最终的鉴定结论和分析意见,各个专家的意见是不会直接写到鉴定书上的。医疗事故鉴定书仍然有医学会出具,加盖的是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会的公章。各个专家的鉴定意见和签字记载在医疗事故鉴定的相关文件中,患者及其家属是看不到直接的文件的。<br/>同时,这项制度的设立也是为了,避免由于个别专家的意见与医疗纠纷各方存在利益冲突,预防纠纷的再次发生,依法保障专家们畅所欲言、客观公正的进行事故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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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程序
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双方当事人退场。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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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伤残鉴定人委托鉴定程序:1、当事人共同提出委托;2、委托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通知书;3、鉴定机构作出医疗事故鉴定书,双方可以根据鉴定结果,自行协商赔偿,也可以申请卫生局调解、或者申请由法院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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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医疗过错的鉴定程序问题解答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的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br/>而就《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50条等与《民法通则》第 11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7条至第29条进行比较,《条例》规定的赔偿金额明显低于《民法通则》与《解释》。换句话说,若医疗行为造成相同的医疗损害后果,医疗行为构成医疗事故则向受害人或其家属的赔偿金额低于一般医疗过错导致的损害。是构成医疗事故还是一般医疗过错行为,只是医方承担行政责任大小,而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医患双方往往更关注的是赔偿金额的大小。有鉴于此,在医疗损害赔偿诉讼过程中,医方往往希望鉴定为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而患方往往希望鉴定为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其他医疗过错行为导致的损害。这便涉及到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有无前后顺序;可否由医患双方分别申请;不同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相矛盾时如何采信鉴定结论的问题。<br/>一、医疗事故鉴定与医疗过错行为鉴定不应有前后顺序<br/>按《最高人民民事诉讼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法律推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有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而医方最有力的举证则是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医方为避免或减轻其赔偿责任,其举证(申请鉴定)的思路通常为:医疗行为无过错或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该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退而举证(申请鉴定)构成医疗事故,该情形按《条例》第50条承担赔偿责任,较之非医疗事故造成的损害,其赔偿金额低;最后才按非医疗事故导致的损害赔偿。因法律推定医方的医疗行为有过错,医方在前两种鉴定结论与其追求的结果不一致时,已经没有申请鉴定的必要。为此,医方是申请无过错鉴定,还是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甚至申请过错鉴定,完全取决于医方自己的判断。没有对其予以限制的权利,也没有给予提出限制的必要。有观点认为:首先应当进行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若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再进行是否有医疗过错的鉴定。笔者持不同意见。<br/>二、医患双方均可提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鉴定申请<br/>按《民事证据规定》第4条第8项的规定,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医疗行为是否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其举证责任在医方。但对其主张的事实进行举证,既是当事人的义务,也是当事人的权利。患方当然可以向医学会提出医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申请,或者向相关鉴定机构提出医方是否存在医疗过错的鉴定申请。即使医方已经提起了医疗事故鉴定,患方仍然可以提起医疗过错鉴定。无权加以限制。<br/>三、如何采信相互矛盾的鉴定结论<br/>1、按《通知》第2条及《条例》第20条,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其鉴定机构均是当地医学会。同一鉴定机构作出两个矛盾的鉴定结论可能性不大。<br/>2、医方申请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患方申请相关鉴定机构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则可能产生医学会作出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与相关鉴定机构作出的医疗过错鉴定结论的矛盾。此情形下,患方可以据《条例》第22条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患方不提出申请的,按医疗事故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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