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到期后没有解除怎么办
若取保候审的期限届满后仍然未能获得解封,那么这与法定程序相违背。此时,您享有合法权利,并可以向负责该案件的办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请求依照相关规定解除所采取的取保候审措施。据常规情况来看,在取保候审结束之前,无论是明确同意解除还是实施有权限的变更强制措施决定,负责该事项的办案机构都有责任给出适当回应和处理。若未能得到及时的解封,可能会对您的权益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您应该积极主动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二、取保候审怎么通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均可依法行使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应于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决策;
若拒绝变更强制措施,则需向申请人阐明拒绝原因。
取保候审乃相关机构对特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短期羁押替代措施。
对于适宜逮捕之人犯而言,只要其存在严重疾病、尚未分娩的孕妇或者仍在哺乳期的婴幼儿,亦或是刑罚较轻者,皆可采纳取保候审之措施进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若在取保候审期限之内再度触犯法律,对于事件的管辖权问题,则应遵循如下基本原则:通常情况下,应当由首度接手此案的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负责审理。然而,当犯罪行为和犯罪结果均发生在特定地点时,犯罪地的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拥有优先管辖权。倘若存在多方公安部门或人民检察院皆具有管辖权的复杂情况,那么应由最早接手该案的相关机构进行审理。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也可由主要犯罪地的相关机构行使管辖权。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罪的性质往往较为恶劣,这将有可能对原有的取保候审决定产生深远影响,甚至导致取保候审被撤销,进而采取更加严格的强制措施。
若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后未解封,违反法定程序。此时,您有权向办案机构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通常情况下,办案机构应在取保候审结束前明确答复。未及时解封可能损害您权益,故应主动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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