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段婚姻关系的持续过程中,夫妻双方所共同创造、积累以及获得的财富资源,除了法律明确规定为个人私有财产的情形之外,一律被视为是夫妻双方共同所有的财产,且夫妻之间就这些权利享有平等的处置权。
然而,在这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如果一方选择与婚外异性建立情感联系,并且在未得到另一半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有的资金账户、投资资产等财产转移给这位婚外性配偶,那么这种行为就是对夫妻共有财产的非法处置,严重侵犯了配偶对于这些共有财产的合法权益。此时,作为财产受到损害的一方,便有权根据自己的实际损失,向婚外的第三者提出不当得利的索赔申请,请求其归还那些非自愿获取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是否能一人买卖
夫妇共同拥有之财产,不得任意由某一方进行交易买卖活动。
倘若一方未经配偶另一方的首肯而擅自将夫妇共有的房产予以售出,且在已获第三方以公平合理价格购得之情况下,又已完成房地产登记手续,那么在此情况之下,另一方如果意图强行追回该处房产,请求法院予以准许的决定可能不会得到法院认可。
然而,若夫妇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便私自处理了共同所有的房屋,从而给其配偶另一方带来了实际损失,在他们离婚的时候,另一方可向法庭提出赔偿要求,此时法院通常会予以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
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关于在夫妻共同债务强制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工资部分,一般而言,会遵守如下原则进行处理:首先,我们会确保被执行人以及其所抚养的家人的基本生活所需得到充分保障,同时,在执行过程中,我们也会认真考量当地的生活水平以及被执行人的家庭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通常情况下,我们会根据具体情况,按照一定的比例从被执行人的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用以偿还债务。而这一比例的设定,则会综合考虑债务金额、被执行人的工资收入水平等多种因素。若被执行人拥有其他稳定的收入来源,我们也可能会结合其整体收入状况,对工资的执行比例做出适当调整。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执行人能够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亦或是未经夫妻双方共同同意而产生,那么这笔债务很可能不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而影响到对其工资的执行方式。
夫妻共同财产若未经双方同意被转至第三方,通常仍被视为共同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擅自转移共有财产给婚外异性属非法行为,侵犯了配偶的权益。受损方有权向第三者提出不当得利索赔,要求归还非自愿获取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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