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诈骗罪的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
这是因为,实施该犯罪行为的当事人通常采用欺诈性的手段,来达成合同签署的目的,此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民法上诚信原则以及合法签约的基本精神。
然而,在一些特定的情形下,若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属于善意且并无过失,那么关于合同效力的问题便可能引发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合同诈骗罪该如何成立
合同诈骗罪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该罪行所侵袭的客体是国家针对经济合同的有序管理和保护公私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其次,犯罪行为所针对的具体对象主要是公众以及私人的财产;
第三,任何公民或是具备法律资格的个体都可能成为犯罪的实施者,然而犯下此种罪行的个人主体应为普通成年人,对于单位而言,无论是哪一类企业或组织都有可能成为违法行为的牵涉方;
最后,从客观方面分析,这类犯罪行为更多地表现为在签订和履行经济合同的环节上,用虚构事实或者刻意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恶意取得对方当事人的钱财,当其达到一定数量时,便满足了入罪标准。
同时,嫌疑人在执行这种恶劣举动时必须是内心深处持有的直接故意心态,且必须明确表示出企图非法占有所获得财物的明确意图与企图。《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三、合同诈骗罪不予批准逮捕怎么办
对于合同诈骗案未予批准逮捕的问题,其具体原因可能涉及多个方面。首要任务便是仔细评估事件中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判断这些证据是否能够充分证明犯罪行为,从而无法满足逮捕所必需的法定条件。若是出现此类状况,侦查机构往往会采取进一步的调查措施来充实证据。在此期间,虽然涉案人员尚未被正式逮捕,但他们仍然处在刑事诉讼程序之中。作为被告人一方,应当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整理事件的事实脉络以及相关证据,并制定出可能的辩护策略。倘若发现有新的证据或者有利于自己的情节,应立即与律师进行沟通交流,以便在接下来的诉讼环节中取得更为有利的结果。而对于受害人一方来说,则需要密切关注事件的发展动态,敦促侦查机构加大力度进行深入调查,同时也要注意搜集和保存相关的证据资料,为未来可能发生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做好充分的准备。
在合同诈骗案件中,相关民事合同常被判定为无效。此因犯罪者常运用欺诈手法诱导签约,此举严重违背民法诚信原则与合法缔约的核心价值,导致合同基础丧失合法性,故依法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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