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一继承人在遗产分配中所占比例的问题
在确认第一顺位继承人配比时,必须依据其人数情况作出相应调整。若存在两位第一顺位继承人,则应由他们分别继承总遗产的二分之一;当涉及到三名及以上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时,应当按照各自份额,各持有总遗产的三分之一。由此衍生及此类推。
1、对于同一继承顺序的所有继承人,他们所继承的财产比例应当力求公平公正,基本上保持均等状态。
2、财产分配过程中,应对那些在生活方面存在诸多困难且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给予特别关照和照顾,适当提高他们所继承的财产比例。
3、对被继承人尽到了重要的赡养义务或长期陪伴其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有权利获得更多份额。
4、对于具备扶养能力并有扶养条件却未能履行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本着公平原则,不赋予他们任何份额或者只给与较少份额。
5、在各方继承人达成共识的前提下,财产分配方案亦可不必完全坚持均等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第一继承人的财产的分割情况是如何的
关于同一顺位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事项上,在通常情况下,应有度地采用平均分布遗产数额的原则进行分配。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同一顺位各个继承人则无需拘泥于上述原则进行遗产分配,以下是几个可能的特殊情形:
首先,对于那些生活有特殊困苦并缺乏劳力的继承人,他们在拿到遗产时应得到特别关照,不仅可以分配到更多的份额,也应该受到特别保护。
其次,虽然是同等的遗产继承人,若其中有人为被继承人提供了主要的赡养及抚养支持,或与其建立起了紧密的亲情关系并长期共处,那么他们在领取遗产时也有权获得更多比例的分布额度。
再来就是有能力和条件去实施扶助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没有履行有关义务,那么这些人在分割遗产时,就不能得到任何的份额或是只能分到较小的部分。
最后,经过其他继承人之间互相商榷达成谅解协议者,同样可以不受以平均为基础的遗产分配原则约束,按照自行约定进行分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三、第一继承人分配比例怎么算
在法定继承这个重要议题上,我们需要明确的是,第一顺位继承人包括了配偶、子女以及年长的父母。一般而言,在同等顺序的继承人之间,他们所应得的遗产份额应该是大致相同的。然而,并非总是如此。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对于那些生活中遭遇到了严重困难并同时又失去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进行遗产分配时,我们应当给予适当的照顾和关注。同样地,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进行遗产分配时,他们有权获得更多的份额。反观那些虽具有抚养能力和具备抚养条件却未能承担扶养义务的继承人,他们在这种情况下,分得的遗产份额可能会受到限制甚至可能为零。当然,如果各位继承人能够在公正和平等的角度上达成共识的话,那么任何一种分配方式都是可行的。总的来说,具体的遗产分配比例需要结合多种复杂的因素来考虑和权衡,从而确保所有的参与方都能获得相对公平且合理的利益分配待遇。
遗产分配中,第一继承人比例依人数而定。两位继承人各得二分之一,三位及以上则各持三分之一。应追求公平,对困难、无劳动能力的继承人特别关照,对尽赡养义务者给予更多份额。不履行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减少份额。在共识下,分配方案可灵活调整。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