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
关于取保候审之适用条件的法律解读
具备被判处管制、拘役以及可以独立适用某种附加刑之可能性之人;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更重刑罚者,但其取保候审不会引发重大的社会危害性。
此外,如若预期羁押期限将在刑事诉讼程序结束前到期,且相关案件尚待审理,亦可考虑予以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钱什么时候退
自解除犯罪嫌疑人之取保候审之时起,即应归还保证金至其名下,而犯罪嫌疑人和被告则需凭借解除了取保候审所签署的相关书面文件或相关法律文书申领退回的保证金。
特别指出的是,犯罪嫌疑人在被取保候审过程中,若未出现擅自离开居住地、干扰证人罪证作伪、给予司法人员任何不当利益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行为;
以及未出现故意犯罪、企图自杀、有病不能羁押等符合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之际,如数归还押金。
决定是否返还这笔资金的过程极为严谨,需通过严格的审查程序后上报县级以上公安局负责人获批,由彼等亲笔签署《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在公安机关签署了退还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决定后,面临着两项重要任务:
首先,必须在解除对该犯罪嫌疑人的取保候审的紧密衔接时间内,通报给指定的银行,要求其交付全部保证金;
其次,必须命令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亲自签名或加盖印章以示确认。《刑法》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取保候审后还会重新审问吗
取保候审并非意味事例已然尘埃落定,在此期间,司法机构依旧有义务对该事例进行细致审查,并依据实际情况有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员再次进行质询。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取保候审的期限最长期限为十二个月。在整个取保候审期内,犯罪嫌疑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例如未经许可不得擅自离开其居住地所在的市或县,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证人提供证言,不得销毁、篡改证据或者串通口供等等。若司法机构认为有必要对犯罪嫌疑人员进行再次质询,他们将依法通知其到案接受询问。在重新质询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员应诚实回答司法机构提出的所有问题,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构事实。总而言之,即使在取保候审之后,仍然存在被再次质询的可能性,因此犯罪嫌疑人员务必积极配合司法机构的工作,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
取保候审适用于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或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但不会造成重大社会危害的。若预期羁押期短于刑事诉讼期且案件未结,也可考虑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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