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度犯罪,是否仍有可能获得取保候审?
在缓期执行期间重新触犯法律者,倘若其满足以下任何一项条件,则可考虑采用取保候审措施:即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或其他更重的刑事处罚,而通过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导致社会安全受到威胁;或者是由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也不会因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而引发社会安全问题;再者就是在羁押期限即将届满时,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缓刑期犯罪是否构成累犯
在缓刑期限内再度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构成累犯关系。
所谓累犯,是指被附予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得到赦免之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法律规定。
然而,缓刑期限则属于罪犯正处于服刑期间且身处监外场所进行监管改造。
因此,缓刑期间内实施犯罪行为并不构成累犯,但这并不意味着无须面临刑罚惩罚,因为缓刑期间犯罪将会导致缓刑实质性被撤销。《刑法》第六十五条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七条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三、缓刑期犯罪是累犯吗
缓刑期间实施犯罪行为并不被视为累犯。关于累犯的定义为:曾经因犯下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严厉罪行的罪犯,在其刑罚得到全面执行或者被颁布大赦令予以赦免后的五年内再次触犯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严苛罪名。然而,缓刑则是一种在特定条件下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但如果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再度进行犯罪活动,那么就必须取消缓刑,重新对新的犯罪行为作出公正判决,同时,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前后所犯下的罪行所判罚的刑罚也将会被综合考虑,从而确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缓期执行期间再犯者,若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可考虑取保候审:可能被判有期徒刑或更重刑罚,且取保不威胁社会安全;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或孕期、哺乳期女性,取保不引发社会安全问题;羁押期满但案件未妥处,需取保以确保诉讼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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