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是否已经立案?
审查起诉这一过程标志着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交至人民检察院,由后者依法作出提起诉讼与否的决定。作为人民检察院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之一,以及所有公诉性质刑事案件的必要流程,在进行审查起诉工作时,人民检察院需对侦查阶段所获取的犯罪事实及相关证据进行深入挖掘与深化研究,这同时也构成了侦查工作的延续与深化。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二、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方式有哪些
当人民检察院审阅完案件后,往往会面临两种截然不同的结论。
首先,如果他们确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已被彻底揭露,并且证据真实合法、充足有力,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便会决定向所在国的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申请。
反之,若他们发现案件的起诉条件尚不适宜,则无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然而,不满足起诉条件的因素众多,其中之一便是案件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储备不够或存在重大情节的遗漏。
在这类情况下,检察院会要求警方进行补充侦查。
增补侦查可以由警察部门完成,亦可由检察院自行主导。
依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对于补充侦查的确有限制,那就是在收到检察院交还的补充侦查的案卷资料后,必须于一个自然月内完成这一任务。
补充侦查最多只能有两次机会。
待补充侦查工作结束并移交给检察院之后,检察院将重新设立审核起诉的时间线。《刑法》第十九条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三、检察院审查起诉不起诉会通知吗
检察院在完成审查起诉工作之后,若做出不起诉裁决,将会给予相应的通知。不起诉一事可细分为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与证据不足不起诉三大类型。在通常情况下,检察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拟定出不起诉的决定文书,并且将该决定书分发给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或其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此外,检察院还需告知被不起诉者,如对决定表示反对,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通知的形式主要采取书面送达的方式。检察院会严格遵循法定程序进行操作,以确保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同时也保证了法律程序的公正性。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案件已经完成了立案程序,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至检察院,由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审查起诉是检察院行使职权的重要环节,需要对侦查阶段获取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进行深入研究和审查,是侦查工作的延续和深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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