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前财产保全不服申请复议向哪一级申请
不服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申请复议应向哪一级部门提出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明文所规定,无论是在诉讼过程中原有的财产保全,抑或是在诉讼之前预先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一经裁定下达,即刻产生法律效应,当事人无权向上诉机关提出申诉或异议。
然而,若当事人对于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持有不同意见,则可向做出该裁定的人民法院提交复议申请一次,在此复议期间,裁定时效不会暂停。如人民法院经过复议后认为原裁定无误,则将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反之,倘若审查之后认定裁定存在不当之处,则会重新作出新的裁定,以更改或撤销原裁定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二、诉前财产保全须具备的条件是什么
关于诉前财产保全在实践中的应用条件,我们总结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为了申请适宜的诉前财产保全,相关文书上必须具备明确的支付内容,具体地说,就是申请人未来在诉讼过程中对该案件的诉讼请求里,涉及到了明确的财产支付事项。
其次,如果遇到情况紧迫,且未及时采用适当的保全措施,会导致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害的话,就需要启动诉前财产保全了。
另外,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时,需要提请的个人或机构跟要保全对象之间存在着利益冲突或以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了对方的侵犯。
最后,此类申请的提交方必须提供担保,否则若申请人未能提供相匹配的担保,相关的法院将会驳回其在起诉前就已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三、诉前财产保全不服申请复议超过5天可以吗
根据普遍认可的规范,对于诉前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如对此持有异议并拟申请复议,则最长不能超过五个自然日。具体而言,依循相关法条,若申诉人对实施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决结果表示不满并欲申请复议,其须于收到该裁决书当日起五日之内,向作出裁定的司法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然而,如若过了此期限才提出申请复议,法院可能不予接受。然而,对于某些特定情形,若申诉人能够提供充足、合理并且具有说服力的理由,证实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并非因其本人过错而导致未能按期申请复议的情况,那么法院或许会酌情考虑申诉人的申请。然而,此类情况实属罕见,且需具备严谨的证据支撑。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过程中或之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一旦裁定,即产生法律效应,当事人不得上诉或异议。但当事人对裁定有异议,可向原裁定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裁定不停止执行。法院复议后,如原裁定无误则驳回,否则重新裁定更改或撤销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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