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后让去检察院签字是否合法
在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被要求前往检察院签署有关文书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被解除取保候审之后再被派遣回来签署相关手续,这实属正常范围之内的事件。所谓“取保候审”,指的便是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侦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要求行为人为其提供担保人或者向其缴纳一定金额作为保证金,并且书面承诺不会规避或者妨碍侦查工作的进行,从而落实随传随至的一种强制性约束机制。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时间是多久
我国境内执行取保候审期限通常情况下为期十二个月内。
在我国国情之下的刑事诉讼进程中,对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无论是由人民法院还是人民检察院亦或是公安机关进行取保候审,其最长的有效期都不得超出十二个月;
而对于监视居住的对象来说,其所能承受的最长时间则不能超过六个月。
针对具备法定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上述三大机构有权依法行使取保候审的权力。《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三、取保候审是不是情节轻微的
关于取保候审与犯罪情节轻重的关系,实则并非完全包容。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其使用范围极为广泛。通常而言,若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被判定有可能受到管制、拘役或独立运用附加刑的处罚;抑或是他们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刑罚;同时,由于客观条件的制约,倘若采取取保候审不会给社会带来潜在风险;再者,对于那些身患重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同样可以考虑采用取保候审的方式。然而,需要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仅仅是在侦查、起诉及审判环节中,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的一种相对宽松的强制措施。最终的定罪量刑,仍需依据全案证据以及具体事例情节进行全面评估和判断。
取保候审期间,被要求前往检察院签署相关文书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要求被取保人遵守相关规定,包括配合调查、随传随到等。因此,被要求签署文书是为了确保被取保人履行义务,符合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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