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故意伤害罪几年起的
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是几年起
当涉及到对故意伤害罪量刑基准的评估时,需要遵循以下准则:
首先,对于造成他人轻伤程度的故意伤害案件,可依法将量刑起点设定在两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范围之内;
其次,如若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受害者达到重伤级别,那么其量刑起点则应在三年至五年的有期徒刑之间进行合理设定;
最后,如果加害者采用了极其残忍的手段来实施故意伤害行为,并最终导致受害者重伤且达到六级严重残疾的程度,那么其量刑起点便应当在十年至十三年的有期徒刑范围内进行合理设定。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在符合特定情况下,缓刑制度可适用于某些罪犯。
这些条件包括:首先,针对已经定罪并仅需服刑期不超过三年或拘役的罪犯。
其次,被判罪犯必须达到一定条件方可适用缓刑,这些条件包括但不仅限于:犯罪情节相对轻微、有明显的悔过迹象表明其愿意承担相应责任、再次犯罪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以及判决缓刑不会对其所在社区产生严重负面影响。
另外,如果罪犯为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或者孕妇,或者年龄已达七十五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只要符合上述条件,也应适用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的诉讼过程中,所需的证据种类繁多,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物证,这其中包括了凶器、作案工具、以及可能残留有受害者血液或其他人体痕迹的相关物品等;其次便是书证,它可以是威胁恐吓受害人的书信、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等等;再者便是证人证言,这其中包括了现场目击者、了解事件事实的知情人所提供的陈述;此外,被害人的陈述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他们需要详细地阐述受伤的具体情况及加害行为实施的全过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也是关键的一环,也就是说,嫌疑人本人需要对其犯罪行为进行全面的交代;最后,鉴定意见也是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例如伤情鉴定,用以确定受害者受到伤害的严重程度;除此之外,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同样是证明故意伤害罪行的有效证据,如现场勘查的详细记录便属于此类;最后但并非最不重要的一点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也可作为有力的证据,例如监控录像、通话录音等。这些证据应当能相互佐证,形成一个完整而严密的证据链,从而充分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及其所带来的危害结果。
故意伤害罪的追诉时效通常为10年。量刑基准上,轻伤案件量刑起点多为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重伤案件则在3-5年有期徒刑;手段残忍致六级严重残疾的,量刑起点为10-13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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