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侵占罪和诈骗罪的界定是什么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甄别标准
1.财物交付的缘由存在差异,这构成了它们之间至关重要的区分点。在诈骗犯罪中,受害者往往在行为人实施欺骗手段的情况下,表面上自愿地将财物交给行为人;也就是说,这种行为表现出行为人对他人财产的实际控制以及欺诈行为所导致的后果;
然而在侵占罪的情境下,受害者通常是出于委托、信赖等原因,完全自愿地将财物交予行为人进行支配,而非受到行为人的欺骗诱导。
2.两种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有所不同。诈骗罪的危害行为主要体现在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掩盖真实情况来获取他人财物;而侵占罪则是指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并拒绝归还。
3.财物交付与犯罪意图产生的时间顺序也存在差异。在诈骗罪中,受害者将财物交给行为人的行为发生在行为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而在侵占罪的情况下,犯罪意图的产生往往早于财物交付的时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二、侵占罪和诈骗罪
欺诈罪以及侵占罪皆属于财产侵害类罪行,二者间存在诸多共同点。
然而,诈骗罪与侵占罪之间亦存在着显著差异,尤其表现在行为形式以及行为对象的迥异上。
具体而言,侵占罪的行为对象仅仅局限于依法持有他人财物、遗失物或是隐藏物的情况,例如代管他人财物,而实施侵占行为之时,这些财物已经处于行为人的掌控之中。
然而,在诈骗罪的情境下,受害人被欺骗的财物即便在诈骗行为发生前便已由行为人实际掌握,但取得财物的非法手段却是通过制造虚假信息或掩盖真相的方式实现,这种行为模式与侵占罪明显区分开来。
要明确区分侵占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线,通常并非难事。
最关键之处在于,他人之财物如何转归行为人控制的过程有所不同。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故意掩饰真相的手法,使得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进而“自愿”将财物交予行为人或行为人为其指定的第三方;
反之,侵占罪则是指所有人出于对行为人的绝对信赖,将财物无偿交付给行为人手中,而非因行为人使用各种策略大肆误导或蒙蔽所有人,令他们对行为人的真实意图产生误解而自愿将财物交给行为人所致。《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侵占罪和诈骗哪个严重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严重性无法单纯地予以比较或评价,需要综合各方面的因素进行全面分析判断。从法律规定的刑罚尺度角度观察,诈骗罪所涉刑罚范围较为广泛,最高处罚力度甚至可以达到无期徒刑。然而,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刑责的高低来衡量哪一种罪行更为严重。侵占罪是指将他人委托保管的财产、遗失物或者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且数额较大,经催告仍拒绝归还的违法行为。而诈骗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主要动机,通过制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的手法,非法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私人财产的行为。这两类犯罪在本质构成要素、实施犯罪行为的方式及手段上均存在显著区别。在审视某个具体事例时,究竟何者更加恶劣,必须依据犯罪涉及金额、犯罪情节的轻重以及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等多个因素综合评估。一般而言,犯罪涉及的金钱数量越多、情节越严重、对社会所产生的负面影响越大,其罪行也就相应地越加严重。
侵占罪与诈骗罪的甄别标准在于:财物交付缘由不同,诈骗罪中受害者受欺骗而交付财物,侵占罪则是基于委托、信赖等自愿交付;犯罪行为危害性各异,诈骗罪涉及编造虚假事实,侵占罪则是非法占有并拒还;财物交付与犯罪意图的时间顺序也不同,诈骗罪中交付在后,侵占罪中意图产生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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