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安取保候审罚金怎么退
二者性质截然不同,取保候审的保证金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事先承诺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不会在取保期间逃脱或重新实施违法行为,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若嫌疑人在取保期间严格遵循了相应准则,且未再次触犯法规,则在取保期结束时,原封不动地将保证金退还给嫌疑人。
然而,罚金则是一种强制性措施,要求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额的金钱作为惩罚,罚金在缴纳完毕后,会由人民法院上缴至国库,并不存在退还的情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在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应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在判处刑罚时,应根据犯罪情节来确定罚金的具体数额。罚金应在判决书中明确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性或分批缴纳。若到期仍未缴纳,则将强制执行。对于无法全额缴纳罚金的情况,人民法院有权在任何时间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随时予以追缴。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缴纳确有困难,经过人民法院裁定,可以适当延长缴纳期限、酌情减免或全部免除。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刑法》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
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取保候审快到期该如何处理
当取保候审期限行将届满之际,负责执行的相关机构应在期限届满十五日之前以正式文书形式通知做出决定的机关。
该机关有责任根据具体情况,对取保候审予以解除或采取其他更具约束性的法律手段进行干预。
上述决策亦需以书面方式于期限届满前提交执行机关。
当执行机关收悉来自决定机关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或变更强制措施的通知之后,必须严格按照决定执行,并且实时向决定机关反馈执行过程。
同时间隔,被取保候审者在整个过程中若无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亦未蓄意再次犯事,那么在解除取保候审、变更强制措施或者执行刑罚的操作中,县级以上的执行机关须恪守职责,制作《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银行全额退还保证金,并务必以书面方式通知决定机关。
执行机构有义务即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宣读并宣告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同时书面通知他(她)前往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三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三、公安取保候审后检察院不起诉的几率
在申请取保候审之后,该措施与检察机关是否会提起公诉并没有直接性的且不可否认的关联。检察机关决定是否对某个事例提起诉讼主要根据各种要素进行综合性的判断,包括事例的实际情况如何、相关的证据是否确凿有力以及犯罪分子的行为情节及其危害程度究竟严重与否,还包括犯罪分子的认罪悔罪态度等等。通常情况下,如果事例中的犯罪证据存在缺失或者明显不足以证明其犯罪的情况;或者犯罪行为情节微小,社会危害性较低,甚至无法被视为犯罪;又或者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等多种情况,那么检察机关选择不起诉的可能性就会相应地增大。然而,具体的概率大小很难精确地进行估算,因为每一个事例都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如果您目前正在接受取保候审的监管,我们强烈建议您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各项工作,并且可以考虑委托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全面的法律咨询和辩护服务。
取保候审保证金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遵守法律,不逃避或再犯。该保证金作为承诺,确保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若嫌疑人在取保期间遵守规定,保证金将全额退还。二者性质迥异,保证金既是一种约束,也是嫌疑人守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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