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可批准进行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在法律上独立适用于附加刑的情形;
其次是预期将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实施取保候审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危害的情况;
再次是患者由严重疾病导致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以及正处于哺乳期内的母亲,同样只要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引发社会安全问题;
最后一种情形则为在羁押期限结束后,案件仍未办理完毕,需要继续实施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凡符合上述条件者,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应由公安机关负责落实。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后保证人的条件有什么
保释候审担保人需符合以下四项具体要求方可担此重任:首先,担保人须与案件无直接关联性。
换句话说,他不得涉及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涉嫌之罪行的任何利益冲突;
其次,担保人必须具备履行保证责任的民事行为能力,即能够独立承担责任;
第三,担保人应享有充分的政治权利且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限制;
最后,担保人需具备稳定的经济状况和住所,并在被保释人居住地区拥有永久性的日常生活场所及稳定的经济来源。《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保证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三、取保候审多少天解除
对于取保候审的解除时间并无特定天数的规范性要求。通常情况下,当认定不应再对当事人进行刑事追责或取保候审期已达到期限标准之际,应予以立即撤销取保候审。假如这类事例在完成侦查程序并移交到检察部门接受审查后,政府决议不予起诉,同样需要终止取保候审。在此期间,司法机构将根据实际进展状况而做出对应决策。如果在取保候审期间内的当事人能够恪守相关规定,未曾触犯任何法律义务,且事例进程顺畅,则解除取保候审的时机便有望提早实现。然而,如果发生诸如违规违纪行为等现象,极有可能提前撤销取保候审,进而调整强制性措施。
人民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批准取保候审,包括:可能被轻判、不会危害社会、重病或怀孕哺乳且不会引发安全问题,以及羁押期满案件未结需继续取保者。公安机关负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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