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能申请财产保全吗
关于取保候审与财产保全之间的关系,需要明确的是,这两种机制本身并非相互关联。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框架下,财产保全是专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过程中所涉及到的财产权益而设立的一项预防性措施,旨在防止相关财产在法院作出最终判决之前发生转移或者毁损等情形。
然而,取保候审则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暂时性的释放措施,其核心关注点在于保障当事人的人身自由权,而非财产权益。因此,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当事人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时,并无法同时申请财产保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二、取保候审需要遵守的规定有什么,法律上是如何确定的
1.基本准则:
在实施取保候审的过程中,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者,您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各项规定,严禁出现以下行为:
(1)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如您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更,请务必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汇报;
(3)在接到传唤时,应立即前往指定地点接受询问;
(4)禁止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的行为;
(5)严禁销毁、篡改证据或串通口供。
2.特别要求:
在取保候审期间,法院、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者遵守以下特殊规定中的任意一项或多项:
(1)不得随意进入特定的场所;
(2)不得与特定的人员私下会面或进行通讯联络;
(3)不得参与特定的活动;
(4)请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等交由执行机关妥善保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针对被批准取保候审之人再度触犯法律之行为,通常情况下,该类问题应交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局进行管辖。然而,若新的犯罪活动与原先所犯之重罪呈现出相关性且涉及到同一事件的情况时,通常公安机关将选择由最初负责此案且具有管辖权的公安局或是主要犯罪发生地的公安局来承担此项责任。在司法实际运作过程中,如若新的犯罪活动所涉范围跨区域,那么,由首先受理此案的公安局或主要犯罪地公安局进行立案调查便成为了首选。对于那些管辖权不明晰或存在争议的事件,各相关公安局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倘若协商无果,则由他们共同的上级公安局进行指定管辖。值得我们关注的是,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罪的性质往往较为严重,这将会对犯罪嫌疑人的后续处理产生不良影响。
取保候审与财产保全在法律机制上并不直接关联。财产保全是我国法律为民事诉讼或刑事诉讼中涉及的财产权益提供的预防性措施,旨在预防判决前财产转移或毁损。这两项制度各自独立,服务于不同的法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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