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大股东在公司经营过程中挪用资金行为所引发之罪犯身份,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明确规定,其追诉时效通常设定为五年;
然而,若犯罪行为导致的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或是情节过于恶劣者,则很可能突破该五年的时间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进一步规定了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案件,其追诉时效为十年。
如若此类大股东挪用资金数额庞大,或者涉及到其他严重情节,那么他们将面临着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无期徒刑的法律风险,而在此情况下,五年的追诉时效将不再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大股东挪用公司的资金怎么办
若发现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通常需依照挪用公款罪予以法律追究。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深入分析:
首先,对于股东擅自以个人名义对公司资金进行存储且资金实际用作了公司业务的情况,应区分两种不同情况来看待。
第一种情况为股东将公司资金从公司账户转移至个人账户进行储存;
另一种情况则为股东直接使用个人账户接受公司的各种业务款项。
在这种情况下,若单位内部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挪用资金,其行为或许会构成挪用资金罪。
其次,在众多企业体系中,各合伙人所拥有的财产份额与其所在企业的整体资产紧密相连。
每名合伙人均拥有自身的财产份额,然而这并不代表他们对公司财产的特定部分享有专属权利。
因此,无论是哪种情况,股东擅自挪用公司资金的行为皆可被视为挪用公款罪,并应依据此罪行进行相应的定罪和惩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三、大股东挪用资金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判定涉及重大股权股东挪用资金犯罪的量刑准则,乃是基于借款金额以及情节严重性做出判断。若存在借款人恶意挪用大量资金、且逾期超过三个月尚未偿还的情况,或虽然逾期尚不足三个月,但是其所挪用的资金数量较大并且用于盈利性活动亦或是非法活动的,将受到法庭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惩罚;反之若借款人在未经许可的前提下,擅自挪用本公司大量资金,且数量极大且拒绝返还,那么就有可能面临着被法庭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律制裁。至于裁判者判定具体刑罚时,则必须结合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的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及被告人的认罪悔过态度等诸多方面作为考量因素。其中,“数额较大”通常是指借款人恶意挪用的金额达到六万元人民币以上,而“数额巨大”则意味着借款人的恶意挪用资金达到了四百万元人民币以上。
大股东挪用资金,按《刑法》第八十七条,追诉时效通常五年。但如影响恶劣或情节严重,时效可延长。若挪用数额巨大或情节严重,或判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五年追诉时效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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