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坐牢的多不
在实施取保候审制度之时,并不能确切说明当事人将必然面临牢狱之灾。这个制度实际上是刑事诉讼程序中一种强制性的举措,旨在对于那些已经被指控为犯罪的嫌疑者,在其出具了适当额度的担保金或是找到合适的保证人之后,给予他们在不影响对案件的进一步调查、起诉以及审判工作的前提下,暂时解除暂时的拘留状态的机会。这种方式主要是针对那些在犯罪行为上情节较为轻微,而且社会危害程度也相对较低的个案进行处理的。
然而,是否需要真正坐入大牢,则要根据审判机关最后作出的判决结果来决定。若法院判定当事人有罪,但是刑罚的期限极短,甚至符合缓刑的相关要求时,那么他们可能就无需实际服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不批怎么办
若申请取保候审未获批准,则无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
在首次申请取保候审遭拒之后,倘若仍满足相关的取保候审条件,被羁押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均可再次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符合以下任一情况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决定是否进行取保候审:
(1)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导致社会危害性增加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引发社会危险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取保候审的具体实施工作将由公安机关负责。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坐牢会怎么样吗
取保候审,这是一项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法律制度,它仅仅是一种限制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自由的刑事强制手段,并不能替代最终所适用的实体刑法责任。倘若在此期间内,犯罪分子经过审判并判定有罪,那么根据相关法律,他们便需要履行其应有的有期徒刑之刑期,也就是所谓的“坐牢”。坐牢即是指被告人被判处了监禁刑罚,必须要在指定的监狱场所中渡过一段时间,接受教育与改造,在此期间丧失一部分人身自由,需按照狱方的规章制度来安排日常生活及劳动工作等事宜。若是在此期间内能积极配合司法部门的监管,表现良好,甚至可能获得减刑等奖励。然而,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取保候审之后,犯罪分子是否会面临坐牢的命运,这主要取决于事件的具体情况,包括犯罪行为的性质、情节严重程度、对社会造成影响的大小以及被告人对于自己罪行的供认程度等等多个方面。因此,司法执法机构会根据相关法律和法院的审理结果,进行公平合理的裁判。
取保候审制度非预示牢狱之灾,而是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它允许被指控者提供担保后,在不影响案件调查、起诉和审判的前提下,暂时解除拘留。此举适用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小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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