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的法律规定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是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范围内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制定。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单位财产。若犯罪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一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千八百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作为基准刑。
其次,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制定。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单位财产。若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即十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同样地,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万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作为基准刑。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刑罚量,以调整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或造成了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当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还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被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什么
无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都有可能沦为职务侵占犯罪的猎物。
职务侵占罪所侵犯的标的乃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团体的财务资源,这其中既包括了动产也涵盖了不动产。
对于何谓"动产",它并非仅仅局限于已经在公司、企业、其他组织掌控之中的流动资产,更包含了那些尽管本单位尚无权占有的财富,例如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所持有的应收账款等。
就财物的形式来看,这类犯罪的对象可以是可见的有形物,也可以是无形的物质,诸如工厂设施、能源供应(供电、供气)、矿藏资源以及知识产权等等。
当公司、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中的成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对本单位的财物进行非法的挪用与占有,且侵占金额到达一定标准时,便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规定,此类行为的刑罚范围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至拘役之间浮动;
若金额庞大,则刑期会向上调整,甚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及附加没收全部财产的严厉惩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职务侵占罪有同伙怎么判
职务侵占罪在涉及共谋者的情况下,根据各个共谋者在整个犯罪行为中的角色定位、其作用发挥以及参与的深度和广度等多个因素进行初步的量刑判断。主犯身份,即指在全体共谋者之间,承担主要犯罪责任的那部分人,普遍面临着更为严厉的刑事制裁。从犯地位,则是在共同犯罪行为中扮演了次要或辅助性角色的共谋者,依照法律规定,他们应该得到从宽处理,包括减轻刑罚或免于惩罚。在最终定罪量刑时,司法部门将全面考虑到职务侵占的实际数额、所导致的严重后果以及退赃过程中所展现出的诚意等多种因素进行考虑。如果职务侵占行为产生的数额较大,将会判处被告人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要附加罚款;倘若金额巨大,那么将被判处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款;而假如导致的损失极其巨大,那就可能将面临着长达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乃至无期徒刑,并且同样要接受罚金处罚。对于涉及到共谋者的相关事例,司法机关将会对所有涉案者进行严格细致的分析与界定,以确保给予每个罪犯恰当的处罚,罚当其罪。
职务侵占罪量刑标准根据犯罪金额和情况而定。金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量刑起点为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金额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刑期增加一个月。若金额达到十万元人民币,量刑起点为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金额每增加一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刑罚量,但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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