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诉的新证据通常由提出抗诉的一方也就是人民检察院来提供。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其法律监督职责时,要是认为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确实存在错误,需要进行抗诉的话,就会负责去收集、整理并且提交相关的新证据。这些新证据必须是在原来的审判程序中没有被提出过的,并且是能够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法律适用产生重要影响的证据。与此同时,提出抗诉的一方要保证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关联性,以此来支撑他们的抗诉主张。在抗诉的过程中,法院会对提出抗诉的一方提交的新证据进行审查和认定,决定是否采纳这些证据以及这些证据会对案件的审理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二、抗诉新证据的提交有哪些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抗诉新证据的提交有如下要点:
首先,申请抗诉时提交的新证据,应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因客观原因于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或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等情形。
其次,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时,应当在申请书中写明新证据的情况,包括证据来源、证明内容等,并将新证据一并提交。
再者,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会进行审查判断。若该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检察院可能依职权进行抗诉。若经审查不符合新证据条件,检察院可能不予支持抗诉申请。总之,新证据提交需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以保障司法公正与程序正当。
三、抗诉新证据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抗诉新证据的认定有以下标准:
首先,在证据的形式上,需符合法定的证据种类,如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
其次,从时间角度看,新证据应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但在庭审结束后才发现的证据;或者是原审庭审结束前虽已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还有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形成的证据。
再者,从证明力方面,该证据需对案件基本事实有着实质性影响,能够改变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或主要证据。如果仅仅是对一些无关紧要的情节有影响,通常不认定为抗诉新证据。同时,新证据必须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在探讨抗诉新证据谁来提供这一问题时,我们不能忽视与之紧密相关的其他要点。抗诉新证据的提供主体不仅涉及当事人,有时检察院在特定情形下也会承担相应职责。与此同时,新证据的认定标准同样关键,怎样的证据才能被认定为符合抗诉要求的新证据呢?这直接影响到抗诉能否成功推进。倘若你在抗诉新证据的提供主体界定、新证据认定标准等方面存在疑惑,或者想深入了解抗诉流程中的其他问题,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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