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抗诉案件收到后多久有回答

最新修订 | 2025-0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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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行政抗诉案件收到后,法院一般在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抗诉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具体时间受案件复杂程度、司法程序等影响。案件复杂可延长审查期限,经批准最长不超六个月。审查中,法院全方位审查原审裁判事实是否清晰、法律适用是否正确,有错依法抗诉,原判正确则不予抗诉,回复时间依实际情况而定。
行政抗诉案件收到后多久有回答

一、行政抗诉案件收到后多久有回答

行政抗诉案件收到后,通常法院会在三个月内决定是否抗诉,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不过具体时间会因案件的复杂程度、司法程序等因素而有所不同。要是案件情况比较复杂,可能就得延长审查期限,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在审查过程中,法院会对案件进行全方位审查,涵盖原审裁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晰、适用的法律是否正确等方面。要是发现确实存在错误,就会依法提出抗诉;要是经审查觉得原判是正确的,就会作出不予抗诉的决定。总之,具体的回复时间得依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二、行政抗诉案件受理后何时会有答复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受理行政抗诉案件后,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如果出现需要调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鉴定、评估、审计,以及有其他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情形,经检察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也就是说,正常情况下三个月内会有答复,存在法定延长情形时,可能最长四个月作出决定并给予答复。不过在司法实践中,实际时间可能因案件复杂程度、工作量等因素有所波动,但检察院一般会遵循上述规定期限,以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监督程序的规范运行。

三、行政抗诉案件回复期限有怎样规定

根据《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申请监督的行政抗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并作出决定,但调卷、鉴定、评估、审计等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于人民法院再审开庭的行政抗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若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未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不过,实践中由于案件具体情况不同,可能存在一定差异,但通常应遵循上述基本规定。在处理行政抗诉案件时,相关当事人要密切关注时间节点,确保自身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当我们探讨行政抗诉案件收到后多久有回答时,实际上还有与之紧密相关的要点需要关注。在知晓答复时间的基础上,大家可能还想了解若超出正常答复时间没有收到回应该怎么办,以及答复的具体形式和详细内容有哪些规定。行政抗诉涉及多方利益与复杂程序,这些细节对于当事人准确把握案件进展极为关键。倘若你对行政抗诉案件收到后的答复期限、超期处理或答复形式内容等问题存在疑问,别再纠结,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深度解析、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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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是这样的,我朋友他需要写份申请书,请问大家抗诉申请书时效是多久呀?求解答呀
[律师回复] 民事抗诉申请书 申请人(原审原告):陈德权,男,汉族...... 申请人(原审原告):陈春光,男,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陈建军,女,汉族......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梁胡娟,女,汉族...... 申请抗诉请求: 请求丰都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丰都县人民法院(2008)丰法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提起抗诉,要求法院撤销该判决书,并改判两被申请人所签订的买卖房屋合同无效,被申请人梁胡娟将房屋返还给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br/>一、本案的基本事实:2002年3月11日申请人的父亲陈福多找王小平以35000元购买了座落在丰都县三合镇沙湾路199号2单元601号房屋一套,随即花了15000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并花了7000元安装了水、电、气、闭路,且办理房屋产权证还需要13000元,共计花费63000元才购买了此房。陈福多与其妻湛淑朝在该房居住生活。2002年11月5日陈福多因病去世。陈福多去世后,继承人没有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由湛淑朝一人居住,后因湛淑朝腿脚不方便, 湛淑朝的子女陈德权、陈春光、陈建军商量将湛淑朝送敬老院居住,房屋由陈建军出租并将租金给湛淑朝做零花钱用,湛淑朝的生活费由陈德权、陈春光、陈建军平均分担。2002年12月18日被告陈建军因打牌输了钱,做生意也亏了,就将该房屋低于成本价即45000元卖给了梁胡娟,且是以陈建军自建的房屋名誉买卖的,梁胡娟认为价格便宜,不管房屋是谁的就买下了该房屋。陈建军将房屋偷偷卖了后,被陈春光、陈德权、湛淑朝知道后,并多次要求将房屋收回,但一直没有结果。于2008年7月10日陈春光、陈建军、湛淑朝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在诉讼期间,湛淑朝因陈建军将自己的房屋偷偷卖了后没有收回来生气,于2008年9月18日心脏病发作而死亡。以上事实有房屋买卖合同、收条、证人证言等为据。 <br/>二、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br/>1、原审法院认定“陈福多去世后,湛淑朝因年岁过高并跟随陈建军生活”是错误的。因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原审中都承认申请人的父亲陈福多去世后,申请人的母亲湛淑朝由陈春光、陈德权、陈建军三人送丰都县社会福利院生活,并没有跟随陈建军生活,并列举了证据证实。所以原审法院认定“陈福多去世后,湛淑朝因年岁过高并跟随陈建军生活”是错误的。 <br/>2、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12月8日湛淑朝、陈建军在丰都县三合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胡娟协商,由湛淑朝、陈建军将陈福多向王小平购买的座落在丰都县三合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胡娟所有”是错误的。其理由是:1)被申请人陈建军、梁胡娟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湛淑朝并没有在场,她当时在重庆丰都县社会福利院,有敬老院的证明和一起居住的老人为证。2)如果湛淑朝参与了协商,那为什么房屋买卖合同的卖方没有湛淑朝的名字,更没有湛淑朝的签字或盖手印。3)被申请人梁胡军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证实湛淑朝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在场,该证人证言没有法律效力,根本不能作证据使用。因为她在原审中提供的证人没有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向法院提出,只是开庭时法官问被告有没有证人出庭,被告说有;证人根本没有在现场,这些证人都是她的亲戚或哦朋友,都是为她帮忙的;证人在法庭上讲具体经过时,根本就讲不出来,是证人旁边的人教他讲的假话,申请人实在看不下去了,才向法官提出抗议的;证人证实的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矛盾,与书证住房出售合同相矛盾即《住房出售合同》第<br/>一、二行明确载明“陈建军将自建沙湾199号二单元六楼6-1住房一套約114平方米卖给乌龙村一组梁胡娟,经双方协商特签订合同如下”,从该书证来看完全是被申请人陈建军与梁胡娟协商的,湛淑朝完全没有在场,更谈不上协商了,而且她们在协议上写明是陈建军将自建的房屋,根本不可能叫湛淑朝到场。4)就是没有在场的证人在法庭上作证时都没有说湛淑朝参与了协商卖房,只是说在哪里坐起的,具体坐在哪里不知道。不知道原审法院凭什么说湛淑朝参与了协商卖房,完全是无中生有,糊涂办案。故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54条、第77条等的规定,原审法院认定“2004年12月18日湛淑朝、陈建军在丰都县三合镇东升路193号夏坤寿门面内与梁胡娟协商,由湛淑朝、陈建军将陈福多向王小平购买的座落在丰都县三合镇东升路199号2单元6-1号住房出售给梁胡娟所有”是错误的。 <br/>三、原审法院以申请人陈德权、陈春光在被申请人陈建军与梁胡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已超过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理由是: <br/>1、申请人陈德权、陈春光知道该房屋被卖后,就经常找被申请人陈建军把房屋还回来,她也承认将房屋还回来,她已次次哄申请人,申请人才提起诉讼的。有被申请人陈建军在原审法庭上的陈述为据。如果本案适用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140条的规定应该是诉讼时效中断,也根本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 <br/>2、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其理由是: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虽名为请求,但实质为实体法上的形成权,因此,通说认为,其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但由于合同无效制度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问题,故我国合同法并未对确认合同无效请求权的出斥期间进行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合同无效的案例都没有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故此,确认合同无效的请求权,根本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负责人就lt;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规定gt;答记者问》及其我国民法诉讼时效理论的规定,一审法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以申请人陈德权、陈春光在被申请人陈建军与梁胡娟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半年就知道买卖房屋的事实,其提起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了诉讼时效,是错误的,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可知,被申请人陈建军所卖房屋的行为是无权处分行为,同时被申请人陈建军明知所卖房屋不是自己的而将其处分,被申请人梁胡娟明知陈建军所卖的房屋不是陈建军自己的,因为该房屋便宜而购买,两被申请人完全是一种恶意行为,同时原审法院违背法律规定认定事实、判决案件,根据我国《物权法》第106条、我国《合同法》第52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79条、第187条等的规定,提请检察机关抗诉。 此致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陈德权、陈春光 2009年2月12日 附:<br/>1、(2008)丰法民初字第890号民事判决书。 <br/>2、陈福多与王小平的房屋买卖合同。 <br/>3、陈建军与梁胡娟的房屋买卖合同。以上是对抗诉申请书时效是多久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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