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期了单位终止合同流程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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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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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流程包括提前书面通知劳动者不再续签,办理工作交接等离职手续,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如有)。法律要点为,依《劳动合同法》,除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外,终止固定期限合同单位应支付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单位须依法操作,防止劳动纠纷。
合同到期了单位终止合同流程怎么办

一、合同到期了单位终止合同流程怎么办

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需按提前通知、办理离职手续、结算工资经济补偿(如有)的流程操作,且符合法定情形时要支付经济补偿

在流程上,提前通知是为了让劳动者有心理准备和时间安排后续事宜;办理离职手续中的工作交接能保障单位工作的连续性和资料的完整性;结算工资及经济补偿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从法律要点看,根据《劳动合同法》,在劳动合同期满时,除特定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这是为了平衡单位和劳动者的利益关系。单位严格按法定流程和要求操作,能有效避免劳动纠纷。如果您在合同到期终止合同方面遇到问题,不清楚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对相关流程有疑惑,建议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合同到期了公司转让给第三方有赔偿

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转让给第三方时,是否有赔偿需分情况,公司不续签应支付经济补偿;第三方承接业务愿续签且维持或提高条件,员工不同意则无补偿,若降低条件员工不同意则有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公司转让后不再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员工在本单位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这是对员工权益的保障,因为公司的转让导致员工面临就业变动。而当第三方承接业务并愿意续签,且维持或提高合同条件,员工不同意续签,此时员工主动放弃权益,所以没有经济补偿。若第三方降低条件,员工不同意续签,第三方应支付经济补偿,以保障员工合理权益。如果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此类复杂的劳动纠纷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律师咨询,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合同到期了不续约有赔偿吗

合同到期不续约是否有赔偿需分情况而定,劳动合同和普通合同的处理方式不同。

对于劳动合同,当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合同约定条件续订而劳动者不同意时,没有经济补偿;若用人单位降低条件或不续签,则需按劳动者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每满一年付一个月工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不满六个月付半个月工资。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使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

对于其他普通合同,主要看合同中有无关于到期不续约补偿或赔偿的约定,有约定就按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合同到期自然终止,一般不存在法定赔偿责任,这遵循了民事合同的意思自治原则。

如果在合同到期不续约的具体情形中,你对相关赔偿问题仍存在疑惑,建议向专业律师咨询,以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当我们探讨合同到期了单位终止合同流程怎么办时,这里面还有不少需要关注的要点。在完成常规终止流程后,员工的经济补偿问题不容忽视,单位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员工的工作年限等标准给予相应补偿。另外,关于离职证明的开具,单位应及时且准确地提供,这对员工后续求职等事宜至关重要。倘若你对合同到期单位终止合同后的经济补偿标准、离职证明具体内容等方面存在疑问,不要烦恼。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助你明晰权益、妥善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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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浏览 2024-10-28
我和公司的合同还有半年才到期,但是我打算辞职了,请问合同终止流程流程是怎么样的,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br/>一、协议解除的程序   合同的解除需要解除行为。也就是说,合同解除的条件只是解除的前提,条件具备时,合同并不当然且自动地解除。合同解除发生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消灭之效力,除了具备解除条件之外,还必须经过一定解除程序。学理认为,合同解除的程序包括协议解除的程序、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和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的程序。   协议解除的程序,是指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程序。其特点是,合同的解除取决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不是基于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也不需要有解除权,完全是以一个新的合同解除原合同,它适用于协议解除类型。在单方解除中,只要解除权人愿意采取这种程序,法律也允许加以提倡。由于协议解除的程序是采取合同的方式,所以要使合同解除有效成立,也必须有要约和承诺,这里的要约,是解除合同的要约,其内容是要消灭既存合同关系。这里的承诺,是解除合同的承诺,是完全同意上述要约的意思表示。 [1]   需要指出,由于协议解除的性质是双方法律行为,即双方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因此,协议解除程序中就涉及到解除的生效时间。对此,要区分不同情况加以判断。如果合同解除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办完这些手续的日期为合同解除的日期;如果不需要办理上述手续的,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时就是合同解除的日期。当然,基于意思自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除生效的日期。   <br/>二、单方行使解除权的程序   <br/>(一)解除权概述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它的行使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解除权具有以下性质:一是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合同解除仅凭解除权人单方的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即可,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二是解除权属于不可分性权利。<br/>首先,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一方为数人时,解除权应由该数人行使或向该数人行使。这在学说上被称为“解除权的不可分性”。因为,如果解除不是对全体合同当事人一律生效,法律关系将会复杂化。 [2]<br/>其次,解除权消灭不可分,解除权就当事人中之一人消灭时,就他人亦消灭。 [3]   在解除权的类型上,根据前文对合同解除的分类,从解除权发生原因角度,可以将解除权分为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所谓法定解除权,是指由法律规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法律在一定情况下赋予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由于合同的法定解除分为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因此,法定解除权可以分一般法定解除权和特别法定解除权。前者对各种合同都能适用的,后者则是对某类或某种合同适用的。所谓约定解除权,指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发生的解除权,即当事人约定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解除合同的权利。约定解除权的产生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约定,而不是单方所能决定。上述两类解除权在同一当事人间可以并存,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变更或排除法定解除权。   <br/>(二)解除权的行使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由于解除权的性质属于形成权,故其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要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发生合同解除的效力。   应注意者,第<br/>一,解除的意思表示无须以诉讼的方式为必要,但并非不能以诉讼的方式行使。如果解除权人以诉讼的方式行使解除权,合同应自起诉状的副本送到被告时解除,而非法院作出判决时解除。第<br/>二,对方当事人对于解除合同有异议的,虽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有效的,解除的效力仍于此项意思表示达到对方时即已发生,而非自判决确定时发生;如果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为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效的,则应认为合同从未解除。 [4]第<br/>三,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通常仅允许撤回,不允许撤销;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可以附停止条件或始期,但通常不允许附解除条件或终期。 [5]第<br/>四,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6]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对此,我国《合同法》第96条作出了明文规定。2009年《合同法解释<br/>(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96条规定的合同解除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page]   <br/>(三)解除权的消灭   债法或合同法理上,解除权有一般消灭原因和特别消灭原因之分。一方面,解除权是形成权性质的财产权,因权利共通的消灭原因而消灭,通常包括以下几个原因:<br/>①抛弃或放弃。解除权解除权既属于一项权利,则权利人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放弃解除权既可以通过明示的意思表示为之,也可以通过默示的行为为之。尽管《合同法》在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则中未规定解除权可以因放弃而消灭,而只规定在合理期限或约定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但比照《合同法》关于撤销权的相关规定可以认为解除权可以因放弃而归于消灭,放弃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的和默示的两种方式。明示的放弃解除权的意思表示不得反悔,适用禁反言的原则。 [7]②行使解除权。与其他形成权相同,因行使解除权的目的达到而消灭。<br/>③解除条件成就。解除权附有解除条件的,因解除条件成就而消灭。   解除权消灭的特别原因包括:<br/>①除斥期间经过。解除权既属于形成权,则有除斥期间的适用,但《合同法》未予以规定具体的除斥期间,只是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8]②相对人的催告。解除权行使,未定有期间,对方当事人可以确定相当期间,催告解除权人于期限内确定是否解除,如逾期未收到解除通知,解除权即消灭。<br/>③债权关系或债务不履行之消灭。以债务不履行为原因的解除权,因债务消灭或者债务不履行之消灭。在解除权行使之前,合同因撤销、解除条件成就或同一当事人或相对人另有其他解除权行使而已溯及消灭的,解除权成为无用,当然消灭。因给付迟延或不完全给付而产生的相对人解除权,在解除权人作出解除意思表示之前,债务人依债务的本旨进行给付或者提出给付时,解除权消灭。反之,约定解除权不因给付或提出给付而当然消灭。<br/>④给付物返还不能或变更种类。解除权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致其所受领的给付物有毁损灭失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的,解除权消灭。因加工或改造,将所受领的给付物种类变更的,解除权消灭。 [9]   <br/>三、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   这里所说的法院裁决解除合同的程序,不是指在协议解除的程序和行使解除权的程序中当事人诉请法院解除合同,而是指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时,由法院裁决合同解除的程序。由于适用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当事人无解除行为,只是由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情势变更原则的法律要件加以裁决。因此,对这种类型的合同解除只能适用法院裁决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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