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诉讼标的物是证券怎样确定诉讼标的金额
1.诉讼标的物为证券时,确定诉讼标的金额规则分明。上市交易证券以起诉日收盘价算,无交易则用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未上市交易证券先由当事人协商定价,协商不成有市场价参照市场价,无市场价则按成本价计算。
2.准确确定诉讼标的金额意义重大,它会影响案件受理费缴纳和法院管辖权选择。
3.为避免后续争议,当事人在实践中应尽量收集证券价格相关证据。若遇到协商价格不成的情况,要积极寻找市场交易价的依据;若没有市场交易价,准备好成本价的凭证。如此,能确保诉讼过程顺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诉讼标的物为证券时诉讼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当诉讼标的物为证券时,管辖法院的确定规则如下:
一般合同纠纷:若因证券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的,交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其他标的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侵权纠纷:因证券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规定:针对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外,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依据管辖规定可以向发行人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标的物为证券时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诉讼标的物为证券时,管辖法院的确定需区分不同情况。
若为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提供集中登记、存管与结算服务引发的纠纷,由其住所地法院,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证券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可依双方约定确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交付证券的,以证券交付地为合同履行地。
涉及证券侵权纠纷,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其中,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指定媒体披露的信息引发的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由发行人或上市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当探讨诉讼标的物是证券怎样确定标的金额时,除了常规的确定方式外,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证券在诉讼期间发生了分红、送股等权益分派,这会对标的金额产生影响,在确定时需将这些因素考虑进去。另外,如果证券存在限售期,限售期内和限售期结束后其价值的计算方法可能不同,也会影响标的金额的确定。你是否在证券诉讼中遇到此类难题呢?要是对于证券在特殊情况(如权益分派、限售期等)下确定标的金额还有疑问,别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你解惑。